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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经验人士:
《重组办法》十七条: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准则26号》十五条: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如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如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现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得下半年才能报上去了,但上市公司不想做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就想拿本年的盈利预测区报,请问有这样的上市公司过会的先例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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