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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看了一下,觉得把准则改得天翻地覆。
1.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持股比例改变,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享有权益变化计入资本公积,这是和证监会会计监管问题解答打架,如若今年执行该解释,则辽宁成大、吉林敖东因广发证券的十几亿利润都不能确认。
2.子公司合并分公司:商誉一次从未分配利润中注销。这个真难以理解,如果这样以企业法人资格来确定商誉是否确认,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采用吸收合并时,是否都不再确认商誉?
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继续采用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但却不再合并合并日前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个真是理论创新,即不是权益结合法、也不是购买法,而是以账面值、不确认商誉为基础的购买法,如此的话证监会关于非经常损益的规定和上市前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那个适用意见也得修改。
4.关于丧失控制权的分步处置,又需要判断实质上分步处置是否是一揽子考虑的交易,这个倒好理解,为避免企业利用是否丧失控制权的处置进行跨年度的盈余筹划。
5.加入了一些判断事项,如:(1)是否构成业务合并,这个应该相对好判断;(2)非控股股东的债务豁免和捐赠,是否实质上属于权益性交易,这个判断难度很大,估计很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安排利益输送后拼湊证据确认利润的一个着眼点;(3)最难以理解是具有追索权(或背书)的金融资产转移,这个在准则讲解里是明确作为没有转移风险和报酬的一个事项,现在这个解释5号又要求判断是否转移了风险和报酬,这个怎么判断,难道还有不构成转移的情形,这个本人实在想不到。
6.留待下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作为资产确认,这个也好理解,既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都是分别确认,那这个作为资产确认没有什么不妥,只是这个属于多交的税款,同样性质的多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导致的应交税金负数,是否也应作为资产列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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