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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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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号令中规定的产权主要是指股权。但是3号令的补充规定里面也有说道,涉及到重大实物资产(即非股权性资产)的转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这个决定权就由本企业自己去把握了。我们现在是放权的思路,刚才说到的办法也有一条,就是说,企业集团要对自己决定的事项负责,如果将来出了问题,国资委是要拿你是问的。对于地方来讲,各地各级的国资委,在根据3号令及其配套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但该等办法不能违背3号令及其配套办法的原则。”国资委某领导在一次访谈中的讲话,该领导主要负责起草了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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