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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国有企业资产时未公开征集受让方

民营企业在注册成立时,受让国有企业的资产并以其为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

在受让该国有资产时未走公开征集受让方,依据当时的法规是违反规定的。

主要原因是,政府主导下的为了安置企业职工并处置不良资产,挑选较有实力的企业直接谈判并转让。最后交易价格远高于经评估价格。
如果走拍卖程序有可能流拍或者导致国有资产贱卖。

不管什么原因,事情已经过去很多年了,在IPO进程中肯定属于重大的瑕疵。
请问各位,这种情况经省一级的国资委进行确认的话,是否有效。另外,请问在已经上市公司的IPO案例中有先例吗?

“如果走拍卖程序有可能流拍或者导致国有资产贱卖”,理解起来有点绕。交易价格已经比较高了,是怕有人哄抬价格,还是怕有人走后门贱价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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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论点比较胡扯了,招拍挂如果流标,你现在的股东肯定买。价格只高不低。

好好问清楚背后是啥,再查法规有啥规避路径可以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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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有意向拍卖给现有的受让者,完全可以通过针对受让者的实际条件设计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条件,而这样也可避免流拍或其他问题,所以楼主的说法应该不太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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