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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依据公司法以全部实物出资,全部实物出资的方式是满足当时的公司法规定的。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发现部分出资中房屋所有权无法过户,股东就以现金补足置换了该部分房屋出资。
请问这种置换行为违反不违反2006年公司法:货币出资不能低于30%。
06年新公司法179条有明确规定,即在增加注册资本时,要依照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的规定,但并没有说明在置换时也要满足该项规定。
请教各位老师,是否有上市公司类似的案例。即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实物出资,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又以货币置换出资的案例。
谢谢了,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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