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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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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看一下呗,个人觉得,能装进来最好是装进来,核心技术应该自有,才满足资产完整性的要求,有些东西可以向会里解释,有些东西没办法解释。比如核心技术如果能带来很高收益,许可使用的使用费应该较高,另外公司主要的技术靠许可使用,说明公司本身没有什么投资价值,如果可以,最好取得核心技术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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