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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合并及证券法律适用意见3号的理解及实务操作

拟上市公司为了解决同业竞争,把老板娘亲弟弟的公司经营性资产(业务相似)全部收购了,当时因为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以就按购买资产做了会计处理。最近保代培训,好像倾向近亲属之间的整合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知道我们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改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另外,同年,拟上市公司还向老板收购了其控制的另一家企业的土地和房产,该公司没有任何经营。公司也作为资产买卖进行了会计处理。如果收购弟弟资产的业务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那么弟弟公司和老板控制的公司是否要合并计算比重,并适用证券法律适用意见3号-主营业务变化那个文件?弟弟的公司资产占拟上市公司资产的比例为18%,老板的公司占拟上市公司的资产的比例为40%,两者合计已经超过50%。是否要将两者都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视同子公司提供IPO 材料?


求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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