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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与因应策略

目前,我国尚处于新兴市场经济早期,如何应对经济金融全球化浪潮,金融创新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加快我国金融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步伐,促进金融业的稳定,也可能加大改革的成本,为金融发展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金融业的稳定。构造有序的金融监管机制,合理引导金融创新行为,也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创新的可能风险

伴随法律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金融创新拓展了广阔的空间,金融创新通常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与金融相关的政策或法律出台或修改,为金融拓展业务给出新的空间;二是技术、工具创新;三是业务、产品创新;四是制度创新,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组织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也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和监管当局关于金融业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等。

金融政策或法律的创新,在防止或克服既有风险的同时也隐含新的不确定性风险。金融创新是一柄双刃剑,在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需要不断地突破现有的金融秩序,挑战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或规章,这就为金融体系带来了更多不确定的因素。从这个角度上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策上确定了金融业以公司制改革为总体目标的政策,并陆续出台了系列相关政策和一系列基础性法律。应该说在规避金融稳定风险均作出了政策或法律上的安排,金融稳定风险应该很小或不应该频繁发生,但事实是不论是百亿美元的信用证诈骗案、数十亿美元的骗贷案,还是数量不等的银行盗窃案、挪用案、贪污案,或是系统性证券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地下钱庄、非法洗钱案等并没有因政策或法律的出台而杜绝或显著减少。可见政策或法律的出台,在为金融创新提供便利的同时,并不能显著降低金融稳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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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缺少相关的制度保证或将酿成无法预料的比较严重的稳定风险。过于激进的金融创新可能是金融稳定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重要动因。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房利美、房地美以住房贷款证券化来分散金融可能风险,曾被视为最为重要的金融创新,被广泛借鉴和推广。两年前,美国次贷危机初见端倪之时,无人能够预料到曾被视为重要金融创新的次级债工具会演化成为一场全球性严重的金融危机。

当前,要考验的是如何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开展金融创新,如何在创新和风险控制间寻找平衡之道,这些都是金融监管层、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金融创新双刃剑效应的另一面是可能会制造风险。金融监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一般是希望用金融创新来管理金融风险,但是总会有人利用新的金融手段来制造风险。我国的某些金融机构或个人就利用金融创新过程中某些制度缺陷漏洞制造稳定风险。从广信一直到南方证券损失都是以亿美元计的,无论是中央银行兜底,还是财政兜底,最后都落到了纳税人身上,解决了一小部分人的风险,制造了另一大部分人的风险,甚至是国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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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或引入在国外比较成功的金融创新固然具有成本优势,但消化不良或生搬硬套也有可能制造新的风险。美国的制度环境下提出的金融创新主张,在美国也许是可行的,但在中国未必可行。

随着新的金融工具的引进,交易的渠道和复杂性增加。如果缺乏足够透明性,这也会引入新的内生风险。解决房地产问题需要金融创新,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也需要金融创新。在美国次贷危机还没走出阴影的情况下,我国个别地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水正在扩大。据调查,某市悄然开闸放水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数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被“打包”出售给一家信托公司。很明显,这既可以活跃房地产业,又为证券市场增加了投资品种。但这种资产证券化创新在美国已被证明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引进后风险防范值得尽早研究和应对。

继续引进类似的金融创新,推行资产证券化,就不得不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审核贷款人信用必须从严;二是融资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以保持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清醒认识。注意创新过度和控制风险的问题。对于资产证券化要尽力弥补监管的漏洞,对于操作者要实行严格奖惩。资产证券化试水扩大范围,要强调防范风险。从操作的技术层面看来,这些被卷入次级债危机的金融企业都有非常强的风险控制技术。但是只要在整个风险管理框架里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失,就可能造成相当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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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中的稳定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控制的认识误区,对金融稳定构成潜在隐患。成功的风险控制必然是这些工具所带来的定量判断与人主观定性判断之和。同样道理,风险管理根本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业务的发展,因此在进行风险控制时,不能仅为了合规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去实施,而应该在业务开展伊始就明确风险管理是为了更好支撑业务的发展。

金融创新无法化解内生的道德风险。对于内生的风险,其本身受到风险承受者的行为的影响,它的转移和规避就会带来很多复杂的因素,尤其是其中所包含的道德风险。如保险与激励冲突,如果所有风险都是外生的,也就是与投保人的行为无关,如地震事件,保险可以很好地分散风险。但实际生活中许多事件的发生都与当事人的行为有关。任何一种活动,如果伴随保险而来的道德风险太严重的话,那么这个保险就不可能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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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风险的分散以及地区风险的差异呼唤金融工具创新。我国各省市的风险差异很大,而且我们有很多全国性的机构,机构也很强大,但没有一种来进行省与省之间的对冲工具,如果能创新一种东西使省际间能够对冲,这样地区风险差异就能够减少。所以投资和人都往几个好的地方集中,这样后果就比较严重,可依靠的就是财政、转移支付等等,这些对冲不了。缺一种工具,能够说,到风险大的省投资、贷款,万一出事了可以得到保障等等,这样全国的贷款分布就能够比较平均化。

我国应该发行一种证券,这个证券价值是和中国的经济增长相联系的。如果有了这种证券,世界上数以亿计的人都会投资,从而帮助中国分担宏观经济的风险。在有些国家,比如阿根廷就已经实行了,他们发行一种以GDP为指数的证券。金融的创新往往不是在金融体制发达的地方产生的,而往往是在比较不发达的地方,相对变化比较快的地方产生。比如19世纪的英国,后来的美国都是金融创新的领头羊,就是在最近的发展过程中,新的金融工具也率先在发展中国家试验。这说明在发展中国家这类创新其实并不是不可能。中国目前是发展最快,市场又是最看好的国家。像这样的宏观产品可能在世界上很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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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展阶段、风险特征和现实需要进行金融创新是防止金融稳定风险的重要抉择。需彻底进行银行体系的改革,有的银行呆坏账比例高达20%,甚至更高,如果不解决只能有两种可能,一个是银行破产,一个是政府靠印发钞票来填窟窿,造成很高的通货膨胀,两者都将使我们现在放在银行里的40多万亿存款遭受到巨大损失。资本市场应该做到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赚钱的,是能够分红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分红来获取收益,基金也可以帮助个人投资者选择比较好的上市公司,而不必靠坐庄、炒作来获利。建立社会诚信,建立信用体系,使我们短期间资金周转有困难的时候,可以用未来的收入做抵押来借钱,以渡过当前的困难关,银行也不用成为必须有抵押才贷款的当铺。必须发展地区性的中小银行,我国现在每年农村和城市各新增800万个劳动力,只有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才能让他们都有工作,才能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只有地区性的中小银行,才能够给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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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新的稳定风险

金融创新蕴涵可能风险,但它的对既有风险的化解能力还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怎样通过金融创新防范、化解新的稳定风险。

化解金融创新风险应采取的步骤。首先,确立风险控制的优先地位。金融机构应该引进风险管理的技术和能力,包括在技术、流程、治理上,并且在整个金融机构内部形成对风险敏感的企业文化。风险控制应该是机构负责人必须关注的内容。增强整体的风险管理预示能力,分析可能承受的风险。

其次,提高运营效率。在更为完备的统一系统下,也可加强风险控制。

最后,风险控制不仅要覆盖传统领域,还要覆盖非传统的新市场。进行风险控制的领域不仅要覆盖到这些市场,同时应依据产品及市场的特性,完善相关的风险管理硬件和软件技术。金融机构负责人要充分了解自身机构潜在的风险敞口,有必要针对各种潜在的不利前景制订应急计划,迅速采取行动将有助于金融机构获得生存发展的最大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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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可度量的风险控制体系。首先,提升公众风险认知度。使人们认知到这些风险的存在。还必须对此进行实验和试点,因为没有人预先知道这些风险应该怎样处理。重新构建金融体系,使之建立在稳固的理论框架之上。这个框架必须非常稳健,在长期内保持稳定。其次,建立金融行为规范度量体系。我国现在很缺乏商业规范,比如贷款,有些人借这个银行的款不还,还可以在另一个银行借款,当然守信的程度就会低。银行之间连基本的信用信息也不交流。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就像两个企业挖人一样,实际上他们都在共同摧毁社会应有的商业规范,所以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银行、保险公司等不能在这个方面有一个共同的商业规范,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就更大,很多宏观经济问题,可能就没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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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建立相关制度度量体系。采取制度建设度量评价等事前措施来降低风险。为了降低宏观层面上金融体系的风险,可以用各种金融产品来进行对冲,更根本性的是要采取一些事前的措施,来降低这个风险。首先应该硬化所有市场参与者的预算约束,自己承担冒险的后果。第二就是政府要退出市场,不能再干预市场的运行。第三,要建设一个独立于行政体系的监管体系。监管当局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而不应承担政府的其他任务。最后一个就是制度建设,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制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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