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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问题,一个拟上市公司,发起人有2个,大股东是法人,小股东是自然人。上市前进行了2轮引入投资者,第一轮的价格较低,和投资者签了对赌协议,约定如果短期内第二轮投资的价格高于第一轮,那么第一轮投资者的入股价进行调整,多余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发起人。比如:第一轮投资者入股价10元/股,投资额1亿元,增资股本1000万。如果第二轮投资者入股价20元/股,那么第一轮的投资者要进行估值调整,即按照20元/股重新计算,那么1亿元按20元/股算只能入股500万股,多出来的500万股要无偿转让给2个发起人。这种情况下,法人、自然人发起人要不要纳税,怎么纳税?法人股东在会计上如何处理?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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