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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的签署。银团贷款由于参加行众多,贷款金额较大,对借款人和贷款人来说,签字仪式往往也就成为借贷双方宣传自己、扩大自己影响的良好机会,因此签字仪式一般都比较隆重。由于涉及签字的当事人很多,为了避免签字时间过长,在正式签字前,牵头行一般都要安排一个预签仪式,即各当事人将大部分文本在预签时签署,只留一本未签。在正式签字时,各当事人只要在一个文本上签字即可,这样,既可以缩短签字的时间,同时也可以减少大量文本传递而可能造成的失误。在各当事人签字完毕后,还必须由公证人在所有文本签字公证。公证人一般由银团聘请的律师担当。律师必须在所有签字人签字附近签字公证。对于贷款协议的附件,如担保合同,是否需要在签字仪式上一并签署,一般由当事人商定。

 

3)银团贷款协议的基本内容

 

(1)定义和释义。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有些词语往往会被反复多次地使用,如贷款人、借款人等,为了使贷款协议在形式上更紧凑,在内容上更明确,一般采用事先定义的办法,将一些在协议中经常出现的词语的内涵和外延框定下来。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经常被事先定义的词语有:贷款、银行营业日、抵押、详细项目计划、美元、提款、违约事件、担保、利息支付日、利息期、贷款人、贷款人营业场所、l1bor、多数贷款权人、利差、提款通知、监管帐户、项目、项目进度报告、参考行、转让证明书、受让人等。这些词语定义的确切与否,对于贷款当事人正确理解贷款协议内容及其执行贷款协议均是至关重要的。在上述定义词语中,有些词语的含义应当引起当事人的加倍重视,如libor,定义中不仅对libor的含义及产生有明确的说明,而且对在libor无法产生的条件下,替代libor的选择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具体计算的小数点的处理也有说明。这些对于借款人在随后的利息计算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2)贷款金额及市种。贷款货币和金额是银团贷款的基本要素,因此在贷款协议中,一般需要首先对贷款的货币及贷款金额作出明确说明,如规定“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总额为美元1亿美元,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开发建设。借款人在没有取得多数贷款权人同意的条件下,不得部分或全部取消贷款。”另外,在有的贷款协议中,在这一条中还说明“贷款人在此项贷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不受其它贷款人的影响。”在这一条款中,还规定了贷款资金的使用目的。如规定“本贷款仅仅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

 

(3)先决条件。在银团贷款中,贷款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在贷款协议中订立一系列使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借款人必须在满足贷款人这些先决条件后,才能享受提款的权利,贷款人才有放款的义务。这些先决条件在不同的银团中往往会有所不同。以借款人为我国境内的合资企业、担保人为境内的中资银行的国际银团贷款为例,先决条件有:

 

a.各当事人批准贷款协议的证明。 b.借款人必须提供至少有两个董事签署的包括借款人合资合同及章程在内的文件。 c.借款人必须提供至少有两个董事签署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现有营业执照。 d.借款人董事会批准贷款协议的决议及授权人的姓名及借款人现有董事的名单及各自的签字笔迹及职务。 e.国家外经贸委批准借款人合资合同、章程的有关批复。 f.有关项目建设的政府批复。 g.担保人合同、章程、营业执照、金融及外汇经营许可证。 h.担保人董事的名单、职务及批准担保协议的证明及授权代表的名字及签字笔迹。 i.外管局批准担保协议的证明。 j.中方的法律意见书。 k.外方的法律意见书。 l.监管帐户开立证明。 m.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税收已有其在中国境内支付的证明。 n.其它代理行在执行协议过程中需要的资料。

 

(4)提款。在贷款人设置的种种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后,借款人就可以行使提款权利。在这一条款中,包括要说明先决条件已满足,代理行已在提款前若干个银行营业日规定时间内已收到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没有违约及先兆违约出现,代理行必须在提款前若干个银行营业日将提款通知通知各参加行,提款通知不可撤销等。

 

(5)还款及提前还款。必须说明还款的日期及还款的金额。在国际银团贷款中,贷款人一般不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因为贷款人贷出的资金往往是通过国际金融市场筹措的,两者具有严格的期限对应性,借款人提前还款会打乱贷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使贷款人承担无法按相同利率再贷出的风险。因此,在贷款协议中,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有一系列的限制,如规定还款的资金必须是贷款项目本身的直接产出,必须按倒序的还款顺序还款等,同时,贷款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补偿。所以,在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对提前还款所能争取的最好条件是贷款人允许其利用项目的直接效益按倒序的还款顺序提前还款,并不需缴纳罚金。

 

(6)利率。说明利息的期限,利息期的计算基础、利率。如规定3个月或6个月付息1次,1年取360天为基础,按贷款实际发生的天数为利息期的计算基础,利率为libor加一定量的利差,libor按3个月或6个月浮动,以每个利息期开始日的各参考行libor报价的平均值为所取值。

 

(7)环境变化。为了保证在国际金融、经济及其它条件变化时贷款人的经济利益不受到影响,贷款人在贷款协议中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①不合法。由于有关国家金融、经济政策的变化,使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成为不合法,贷款人可以提前终止贷款。 ②成本增加。由于有关国家政策的变化,如增加税收,使贷款人参加贷款的成本增加,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补偿所增加的成本,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③市场变化。是指代理行在金融市场上无法寻找到基本利率libor或基本利率libor过低,如低于2个百分点,贷款人有权和借款人协商,决定合适的基本利率替代libor,如果借款人不同意,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8)税务条款。贷款人为了维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要求在协议中明确有关税务条款。税务条款的基本内容有两方面:①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一切本金、利息和其它款项都应是没有任何扣除、抵销和留置的全额付款,②如果按照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借款人在付款前必须预扣税款,那幺,借款人必须另外将所扣除的税款补足给贷款人,使其收到的金额是未作任何扣除的全部金额。在我国,涉及银团贷款的税收有两种:一是印花税;二是预提税。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银团贷款的印花税,必须由借贷双方各自承担。对于预提税征收,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外国银行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贷款给我国境内企业的利息所得或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将这些分支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可以免除预提税。但实际上,无论什幺银行,不管其是否需承担预提税,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承担预提税,并将这作为贷款的一个基本条件。

 

(9)费用条款。规定贷款人因本贷款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如管理费、代理费、杂费,均必须有借款人承担,并规定,前端费用的支付是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

 

(10)付款及支付证据。规定借款人、贷款人和代理行在划付有关款项时的支付途径、付款的期限等。如规定借款人所有支付款项代理行必须在相应日期内的不晚于纽约时间11:00am通过纽约清算系统支付,规定代理行在借款人付款不足的条件下款项在各行的分配原则,规定如果代理行分付给贷款人的款项超过了借款人支付给代理行的金额各贷款人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11)陈述和保证。贷款人力了维护自身在贷款协议中的利益,要求借款人对其在贷款协议中承担的借款义务的法律地位和其它相应的财务和商务状况等事实作出明确说明,并保证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借款人的这种陈述和保证对其自身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和保证都构成对贷款协议的违约,贷款人一旦发现就有理由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如果由于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中对事实作了错误的陈述和保证,使贷款银行遭受损失的,则借款人应该补偿这种损失。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关于借款人法律地位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a.借款人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具有订立贷款协议、经营各项业务的合法权限。 b.借款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贷款协议的必要授权,并已经取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和必须的外汇许可。 c.签订和履行贷款协议,不违反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或借款人的公司章程,也没有同对借款人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发生抵触之处。 d.贷款协议是有效的,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能按照协议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e.贷款协议的签订、履行、有效性或强制执行等,都不需要向任何政府机构或官方机构办理申报、注册、登记等手续,如果有,这些手续均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毕,或完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关于借款人财务和商务状况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a.借款人最新的经过审计师审定的结束于××××年××月××日的财务报表,正确地反映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保证不存在任何与事实不符的重大差异,而且,在此之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未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b.在贷款协议签署后,不存在可能减少借款人资产的诉讼案件。 c.借款人现在或将来都没有对其资产或收入设定任何担保或抵押物权。 d.借款人没有不履行对其或资产有所影响的任何合同、法律文件或抵押权项下的义务,也没有发生违约事件。

 

(12)承诺。严格他说,承诺与陈述保证条款是相同性质的条款,都是贷款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要求借款人是什幺、做什幺、不做什幺。不同的是承诺是借款人对自己将来必须做什幺、不得做什幺的保证,而陈述和保证是借款人对自己现在必须做什幺、不得做什幺的保证。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借款人的承诺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有些是为了保证借款人的稳定存在,有些是为了贷款人能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些是为了控制借款人的债务总量,有些是为了保证贷款人的债权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债权等等。承诺条款可以分为积极承诺和消极承诺,基本内容如

 

a.积极承诺: a.借款人保证在不迟于××日内,向代理行提供经由双方认可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贷款项目的进度报告(如果是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表,则不需要审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保证保存有关的财务凭证和帐簿及其它相关资料以供代理行或代理行委托的专业审计师查阅。 b.借款人保证一旦出现任何违约或先兆性违约事件或其它对借款人执行贷款协议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将及时通知代理行。 c.借款人保证尽一切努力维持自身的存在和目前的组织状况,一旦出现修改借款人的合资合同或章程将立即通知代理行。 d.借款人保证遵守适用于借款人的一切法律和条例,遵守任何从政府或有关当局取得授权或同意的条件,并维持该条件充分有效;保证将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在签约后/日内向外管局登记,并将登记文件或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行。 e.惜款人保证按项目的进度报告使用资金,并将项目产生的所有收益进入规定的监管帐户。 f.借款人保证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是借款人直接的、无条件的和一般的义务,除另有规定外,在支付的优先权上,与其它所有债务处于平等地位。

 

b.消极承诺: a.除非得到多数贷款权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将不与任何其它机构合并;不采取任何解散、清算等行为;不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缩减或变动经营范围;不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业务(但在日常营业过程中进行的除外)或其财产或资产或收益,不管是通过一次交易,还是通过若干次交易,也不管这种交易是否关联。 b.除非得到多数贷款权人的书面同意,与贷款项目有关的任何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益不存在或不允许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但下列情况除外,在借款人日常营业过程中因法律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而该留置权与借款、筹资或信贷无关。 c.,除非得到多数贷款权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股东宣布或支付任何收益或利润。 d.除非是用于贷款项目或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前还款,不得从监管帐户提取任何数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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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违约事件。在银团贷款协议中,一般都订有违约事件条款。这条款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违约事件,他可以分为实际违约事件和先兆性违约事件。所谓实际违约事件是指针对协议借款人实际上已经违约的事实,如到期未能还本付息、发生了与陈述和保证不相符的事情等;所谓先兆性违约事件是指虽已出现违约兆头,但尚未发生实际的违约的事实;

 

二是针对违约事件贷款人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加速到期或罚款等,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基本内容如下: a.借款人到期未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这是借款人的最基本违约。 b;多数贷款权人认定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是错误的或不正确的或使人误解的,或借款人的所为违反了陈述和保证中的有关条款。 c.借款人从有关当局取得的授权或许可全部终止或停止,或发生了多数贷款权人认为的对借款人经营或财务状况或对借款人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发生实质影响的修改。 d.借款人对其它债务出现违约现象。这就是“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条款的订立可以使所有的同一类债权人处于同一地位。 e.借款人或其子公司宣布破产或清算。 f.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违约事件在合同中是无法一一例举的,因此在协议中往往规定,如果情况发生了任何变化,只要多数贷款权人认为这种变化会构成借款人状况的重大不利时,即可作为违约事件处理。 g.一旦违约事件出现,在多数贷款权人的书面要求下,代理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可以宣布:贷款金额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金额立即到期和应付,无需进一步的通知、要求或其它法律形式;贷款立即终止;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支付罚息,罚息一般是在原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3个百分点。

 

(14)抵销和比例同享。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权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据抵销权、留置权或反索权,对于借款人的任何帐户的资产提起诉讼,以全部偿付其应支付各行的金额。任何贷款人取得的本金和其它金额所占份额若较其参加金额所占份额大,贷款人同意根据其参加份额进行调整,以保证各贷款人取得按其参加份额分享的金额。

 

(15)贷款人和代理行。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代理行的任命、代理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代理行的免责、代理行的补偿、贷款人的责任、代理行和贷款人的关系、代理行和多数贷款权人的关系。

 

(16)转让及贷款人地址。这一条款主要包括: a.借款人不得将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b.贷款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书面通知借款人,并向代理行支付一定金额的转让费。 c.贷款人地址的变动并非债权的转让,但必须通知代理行和借款人。

 

(17)通知。这一条款主要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所有的通讯往来必须通过代理行,并列明代理行和借款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人,规定具体的通讯方式及各种通讯方式的到达凭证。

 

(18)适用法和司法管辖。这一条款规定了适用法和管辖的法院,如规定“本贷款协议以香港法为适用法,受香港法院管辖。”明确了借款人及担保人所指定的诉讼代理人的详细名字、通讯地址、联系人。

 

4)银团贷款的谈判要点

 

  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条款众多,涉及面广,因此借贷双方要一下子达成贷款协议往往是不可能的,往往要在牵头行的组织下,经过多轮的谈判,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一般讲,谈判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贷款基本条款谈判,第二阶段是合同具体条款及其它附件的谈判。

 

a.基本结构条款谈判。在合同正式进入谈判之前,一般先由牵头行委托的律师起草一份借款合同的基本结构,其中至少包含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提款先决条件、提款期、提款、利率、费用、还款、担保、适用法律等内容。基本结构是整个银团贷款合同的核心,基本结构谈妥了,合同也就谈成了大半。但基本结构中达成的协议并不是最终的,也并不意味借贷双方对上述条款作出了最终的承诺,借贷双方在合同的谈判中仍可以再谈。另外,基本结构的定稿,只需确认,不需签约,因此也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b.合同具体条款的谈判。合同具体条款的谈判是由牵头行组织的,牵头行必须既说服其它参加行放弃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同时,也要说服借款人接受一些必要的贷款条件。一般讲,贷款合同的谈判往往需要经历多次反复,需要几易其稿。对于每一稿,牵头行必须给各参加行及借款人、担保人有足够的时间研究文本的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只有当各方当事人对文本都没有意见时,贷款协议也就宣告准备完毕。除了基本结构外,合同具体条款的谈判要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

 

①陈述和保证。由于这一条款主要是对借款人的约束,因此借款人应以事实力基础,能做到的,则可以接受,做不到的或事实已经和条款相冲突的,则应该实事求是向贷款人提出,以取得贷款人的谅解,或者干脆在合同中说明事实。 ②承诺。承诺是借贷双方又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借款人可以针对不同的具体承诺内容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一些非惯例的特别严厉的条款,可以采用取消承诺的立场;而对于一些常规性条款,则借款人可以采用部分接受的原则,如对于限制分红条款,借款人一般可以要求在没有违约的条件下,可以分红等。 ③环境变迁。这一条款往往是借款人比较担心的条款,借款人认为有了这一条款,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增加利率或收回贷款,因此一般要求取消这一条款,但这一条款又是最难取消的条款。这时牵头行应说服借款人,使借款人相信除非万不得已贷款人是不会采取这一条款的。 ④违约。这一条款的争议一般在先兆性违约条款上,如交叉违约,借款人可以争取缩小交叉违约的范围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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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的适用法和司法管辖

 

  由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不同的国家执行,这就产生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适用法是指借贷双方以及贷款协议有关的第三方如担保人同意用以管辖在他们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法律。

 

1.适用法的作用。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往往只是贷款协议中一个简短且拖后的条款,如“本协议适用于香港法”,但该协议所引起的基本问题,如协议条款的解释、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司法管辖的确定等,都要由适用法确定。适用法的基本作用如下。

 

(1).适用法是贷款协议成立的依据。英、美、法等国家的法律认为,贷款协议的成立首先取决于它的有效性,而有效性指的是贷款协议本身是否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效,如贷款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法、贷款资金用于非法交易、违反高利贷法等。判断这些行为的有效与否必须取决于适用法,如果借款人或贷款人所属国家的法律认为贷款协议无效,但是由于当事人选择以第三国的法律作为贷款协议的适用法认为贷款协议是有效的,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在第三国法院依据适用法定贷款协议有效,不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

 

(2).适用法是解释贷款协议条款的依据。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至少涉及两种法律。不同的法律对协议中同一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有时会出现差异,如对于协议中的“通知条款”中的怎样才作为“通知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解释就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如果通知用信件寄送,那幺将信件交到邮局加上邮程的天数之后,只要信件的地址正确,就作为通知到;如果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只要电传或传真号码正确,发送就被视作通知到;如果是递交,则在递交到规定的地址就作为通知到。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对于相对人的非对话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由于在国际银团贷款中有许多事项需通知对方当事人,而一方当事人是在对方当事人通知以后才有所为,因此,在协议中对“通知到”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固不同法律对协议条款理解和解释不同而产生法律问题,借贷双方必须通过协商,选择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作为理解和解释协议条款的依据,为双方解决对协议条款可能出现的争议框定依据。

 

(3).适用法是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国际银团贷款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多方面的,在贷款协议中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常规的银团贷款协议中,为了不使协议文本过于冗长,对于一些合法的例外权利和义务往往通过书面协议排除在外,成为双方默示的行为。由于各国法律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往往有所差异,因此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需要了解根据什幺法律管辖双方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从而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损害权利或未尽义务等问题时因协议规定不详而争执不决。

 

(4).适用法是确定贷款协议履行和解除的依据。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当事人某些行为的为与不为,取决于适用法的选择。如,对于借款人根据其住所地的延期偿债法赋予的权利没有根据协议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是否属于违法、包税义务是否应予承认、当依法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实体而是否应免除借款人的履约义务、诉讼时效是否能限制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权利等等,都应该有适用法确定。

 

(5).适用法是司法管辖的依据。从理论上讲,适用法和司法管辖权的选择是相互独立的。但实践中适用法和法院的选择往往是一致的,这主要是由于适用法国家的法院对本国的法律制度比较熟悉,由它来审理贷款协议的争议不可能出现:除适用法的可能性,且其法律后果的预见性也比较大,同时,不需要请专家对外国法的内容作证,可以减少许多费用,降低贷款成本。即使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不在适用法所在国内,但由于贷款协议内事先确定了适用法,从而避免因银团贷款协议的国际性而引出的适用法的不确定性。

 

2.适用法选择的原则

 

  银团贷款协议适用法的选择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自治”指的是银团贷款的当事人有权选择贷款协议的适用法,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所作出的选择。“当事人自治”原则源于西方法学界的。‘契约自由”思想,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承认“当事人自治”原则,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如果法院能够确认借贷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贷款协议的起草过程中就能明确什幺法律或法律体系将支配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能以所选择的法律或法律体系作为起草和履行协议的依据,作为解释和理解协议条款的依据,从而减少争议的产生,即使出现争议,也容易明了借贷双方的责任。但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并非指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来作为他们之间的贷款协议的适用法,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只是限制的范围大小不同而已。各国法律对借贷双方选择适用法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法的选择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各国法律普遍认为,如果贷款协议所选择的适用法违反了法院地国的道德、经济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或者违反了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制度,那幺这种适用法的选择就是无效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如果一个贷款协议的内容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该贷款协议依我国法律就是无效的,即使如果依借贷双方选择的适用法是有效的,我国法院也不会确认这种法律选择的有效性。然而,在实践中,对于适用法是否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相冲突是较难判定的,因此法院尚须考虑借贷双方在选择适用法是否是善意和合法。善意包括事实上的真诚、好意真实和没有恶意;合法指的是依法办事。问题是依什幺法,这就必须有解决争议的法院来判定。

 

(2).不得规避。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借贷双方当事人选择协议的适用法时,不得基于逃避对他不利的法律,而这种被逃避的法律恰恰是该贷款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当发生法律规避时,应该排除当事人所选择的适用法,而使用本应适用的法律。如我国有关外汇管制、税收等方面的规定,限制着所有的对外借贷活动,属于我国的公法规则,是国家为了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干预而制定的规则,必须适用于所有的银团贷款活动,即使借贷双方当事人已经选择了其它国家的法律作为贷款协议的适用法也不例外。

 

(3).借款人国家法律的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借款人不得签署适用法为外国法律的对外借款协议,特别是当主权国家或国家机构作为借款人时,他们为了维护国家尊严,不愿适用外国法,如某些拉美国家还在本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适用外国法。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协议中对适用法并不作出明示的选择,一旦协议发生争执,由管辖法院根据协议和借贷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协议的适用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贷款协议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协议争议的原则。国际银团贷款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这些法律程度不同地与贷款交易发生着关系,但是总有一种法律与贷款交易关系最为密切。如,资金市场所在国的法律往往认为是与银团贷款关系最为密切,牵头行、代理行所在国家的法律也与贷款有着最密的关系。在实践中,贷款协议的借贷双方通常选择与贷款交易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协议的适用法,固为这种法律往往是牵头行或代理行的工作人员所熟悉的法律,如果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借贷双方出现争执,银行工作人员也容易找到解决这些争议的法律依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明文规定,在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时,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银团贷款协议适用法的一般特征

 

  并不是每一种国家的法律都可以被选作为银团贷款的适用法的,只是具备一定特征的法律才可以成为适用法,这些特征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法是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贷款协议的适用法必须是一种和当前国际金融活动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根据这种法律或已有的判例能够妥善解决贷款协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执。因此,这种法律制度必须是积累了丰富的解决贷款协议纠纷的经验,这种法律制度中的法院必须熟悉商业交易,特别应熟悉银行和国际金融业务。

 

(2).适用法应该是政治局势和法律相对稳定的国家的法律。银团贷款的期限往往较长,一般都在3年以上。这样,就必须保证贷款协议所选适用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防止因所选适用法的变化而引起不必要的问题。而一国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政治上的稳定程度。一个国家政局稳定,则该国的法律具有合理的延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同时也为借贷双方预测该国法律在未来的变化提供了可靠的保证。相反,政局不稳意味着该国的法律缺少稳定性和延续性。

 

(3).适用法一般不是借款人所属国的法律。为了防止借款人所属国对贷款交易作出不利于贷款人的行政措施,防止借款人对该国政府施加有利于借款人而不利于贷款人的影响,国际金融界一般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贷款协议的适用法不应是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而应是借款人所在国以外的国家的法律。

 

  目前,国际金融界一般将下列法律作为银团贷款协议的适用法:

 

①贷款人所属国法律。 ②贷款协议签署地国家的法律。 ③有司法管辖权国家的法律。 ④贷款协议履行地国家法律。 ⑤中立国法律。

 

4.司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权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贷款协议产生争执时该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以及一国法院根据什幺原则或标准来确定它有权或无权受理此案件的问题。他和适用法不是同一概念,适用某一国法律不一定要受该国法律管辖;反之,受某国法院管辖,该国法院也不一定要适用该国的法律。

 

1)确定司法管辖的作用。

 

(1).确定司法管辖法院有利于贷款协议实施过程争执出现时具体条款的强制执行,从而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贷款协议中有关司法管辖权的条款,贷款人可以选择能公正执行判决的法院解决争议,确保贷款人的权利。 (2).确定司法管辖法院有利于适用法的完整贯彻和执行。如果在贷款协议中事先明确管辖法院为借款人所在国以外的国家的法院,那幺就可以避免借款人对法院执法的影响,从而保证适用法的真正实施。

 

2)确定司法管辖法院的方式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司法管辖法院的选择具体方式很多可以归纳到以下两类:

 

(1).明示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贷双方可以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他们之间如果发生争议,应由某一个国家的法院管辖。这个条款也称选择法院条款,主要内容有:明示选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送达诉讼文件的代理人。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选择法院条款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排他性的管辖条款,即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在贷款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只能由某一个明列的法院享有管辖权,例如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均受香港高等法院的管辖”;另一种非排他性的管辖条款,也称多重管辖条款,即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贷款协议项下产生的所有争议,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例如规定“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均受香港高等法院和英格兰高等法院管辖”。

 

(2).默示方式选择管辖法院。这是指借贷双方在贷款协议中并没有规定选择法院条款,而是根据有关国家的某些标准来确定协议由哪一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来说,只要具备以下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或几条,那幺该国的法院就可以成为此贷款协议的管辖法院。

 

①协议的一方同意接受某国法院的管辖,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②当事人的交易同法院所在国有联系,则该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③当事人的财产在法院所在地国。 ④当事人与某个诉讼案件有联系,如借款人同意接受某国法院管辖,那幺若担保人被认为是诉讼案件的“恰当的当事人”,法院就有权对担保人行使管辖权。 ⑤原告具有法院所在国的国籍,或在法院所在国设有住所,这在大陆法国家较为普遍。 ⑤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只要被告与法院所在国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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