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示
中国证监会1993年6月30颁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5条指出:上市公司“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中国证监会1993年2月23日颁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第14条指出:“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证券业务时,接受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执行上述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行为时,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予以处罚,亦可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依据上述法规精神,有关部门对琼民源事件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遗憾的是处理是在事件发生1年多以后才公布于众,不免使人产生“处分不力”的感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