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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常用股评术语

  股评中常引用许多术语,其中的大部分都是空话或者套话,本节将对一些常用股评术语进行解析。
  1.低吸高抛或逢低吸纳、逢高出货。低吸高抛或逢低吸纳、逢高出货可以说是投资股票最基本的法则、百颠不破的道理,也是股票交易所追加的最高境界。也正因为如此,低吸高抛或逢低吸货、逢高出货也成为股评中引用得最为广泛的一句术语。不论股市是涨、跌还是在横向盘整,向股民扔下一句低吸高抛或逢低吸纳、逢高出货都不会招致任何人的非议。股民听股评,主要是想得知股价的走势,多少点为高、多少点为低,而股评者往往在后市难以看清时,就只有向股民仍下一句逢低吸纳、逢高出货以作为投资建议。
  2.牛市久盘必涨,熊市久盘必跌。在股市进入盘局时,股评引用得较多的就是牛市久盘必涨,熊市久盘必跌。在股市中,盘局往往都是变盘的先兆,而久盘之后是涨是跌并无什么规律性。牛市久盘必涨,熊市久盘必跌,这句话的前提是要确定股市是牛还是熊,如果已知股市正处于牛市阶段,盘不盘它还得涨;如果股市正处于熊市,盘不盘它将还继续跌。
  如果在盘整中牛市已尽,股民还全然不知,仍抱着牛市久盘必涨的信条,就会在高位套牢;反之,如果在盘整中即将结束熊市,股民仍守着熊市久盘必跌,将会失去在低位建仓的机会。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盘不盘,而是要正确判断股价运动的趋势。当股民准确地把握了股市的运动脉博后,只要确定是牛市,盘不盘它还得涨;如果是熊市,盘不盘它还得跌。
  3.顺势而为。顺势而为就是要依照股价的运动方向进行操作,具体就是在股价的上升阶段持股跟进而不要抛出,而在股价的下跌阶段沽出而不要买进。顺势而为可以说是股民人人皆知的道理,但关键还是这个“势”。知道了“势”,相信那位股民都会顺势而为,绝不会逆潮流而动,所以“势”是而为的先决条件。记得某证券报曾登载过一位股民的来函,说自己将某股票在10元左右的价位就抛出了结,只盈利了20%,而该股票在其后不到一星期竟然涨到了26元,因而十分后悔,痛恨自己没能做到顺势而为。其实在股票操作中,每位股民所做的都是顺势而为,但这个“势”是股民自己预测的股价走势,而不一定就是实际的股价走势,因为股民的预测与股票的实际走势是存在偏差的。只有当股民对大势的判断与股市的实际运行相一致时,股民才能做到顺“实际的势”而为。而更多地,股民只能做到顺“自己所预测的势”而为。那位股民在10元的价位就将股票悉数抛出,是因为自己预测该股票的涨势已尽,所以获利了结。如果他确信该股票能涨到26元,他一定会等到25.99元时才抛出。而若买入者都能准确的预测该股票只能涨到26元,恐怕在25元的价位也就没人跟进了。
  4.逆向思维。逆向思维,是股评者经常教诲股民的一句话,听起来好象只有逆向思维,股民才能赚大钱。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逆向思维,逆谁的“向”。首先,人不能逆自己的“向”,自己认为好的东西非要想方设法想着它不好,而认为坏的东西偏要想出它的优点来,久而久之非“逆”出点毛病,搞得个精神错乱不可,做股票赚的钱恐怕还不够治病救人的。其次,他人的“向”难以把握。股市上股票总是有买又有卖,且买与卖的数量相等,如果不这样,交易就不能进行,所以这个“向”就难以辩别。再者,股民还不能逆着股市运动的方向。当股价开始下跌时你就认为它一定上涨非得套牢不可,而在股价上升时你非要认为它要下跌,你一定会踏空。所以逆向思维听起来很有道理,其实在实际中根本不能做到,因为逆向思维的“向”根本就是一个难以确定的参照物。
  5.久涨必跌、久跌必涨。股价的运动总是有涨有跌、涨跌相间,好似一个钟摆。股市涨的时间长了,下跌的可能性就增大了;而下跌的时间久了,上升的可能性就具备了。所以股票的久涨必跌、久跌必涨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久涨必跌、久跌必涨里的这个久字却大有学问,多长时间就可定义为久呢?纵观世界股市,短者有涨三天就跌的,而时间长的如日本东京股市在1983年后却连涨7年才回头,而跌的时间也是一样长短不一,美国纽约股市自1929年下跌后到50年代才回到当年的高度。所以股市久涨必跌、久跌必涨也只能说说而已,谁也难以给这个“久”字下一个确切的定义。
  6.永远不要满仓、永远不要空仓。由于股市的风险难以预测,所以即使股价处在低位,也还存在着下跌的可能,股评就告诫股民永远不要满仓。反之,当股价处于高位时,它还存在着上行的可能,因而股民就不能空仓。既然股民永远都不要满仓,股民何不将这些预留的闲钱从股市抽出存银行或卖债券呢,这样资金的投资收益不是更高吗?而永远不要空仓就是总是要持有一部分股票,但如果股价真的见了顶,而自己非要握住不放,且不是又违背了低吸高抛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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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股票格言解

  1.什么时候买比买什么更重要什么时候买,是强调应把握股市的大势,应在股市行情相对较低的时候才买进股票,而买什么就是选股。当股市的整体处于低位的时候,股市的系统风险已被释放,一旦翻转,几乎所有的股票都有一个共同上涨的过程,不管是选择那些股票,都能获得相当的收益回报。而当股市处于价格的顶峰时,股票的涨跌会呈现参差不齐的现象,股票有涨也有跌,股票指数几乎维持在原地徘徊。此时入市,选股就很困难,可能选对,也可能选错,处理不当,就会高位套牢,造成资金损失。
  2.当众人一致看多时是出货的最好机会在股票投资中,当后续资金源源不断地涌入股市时,就会造成价格的持续上扬,这时就会产生价差,这个价差就是先入市股民的收益和投资回报,从某种意义上讲,后入市的股民回报了先入市的股民,新股民回报了老股民。而当所有的资金都投入股市后,由于再没有了后续资金,股价的上涨就会陷入停顿,股价也就达到了最高峰。而在股票投资中,股民是因为看好后市而买入,而买入后会更看好后市。所以当众人一致都看多时,它表明绝大部分资金已入市,股价的上涨已无后劲,因而此时即是出货的最好机会。
  3.众人一致看空时是入市的好机会在股票投资中,股民因看空而卖出,而卖出后更看空后市。而当众多的股民一致看空的时候,说明该抛的已经抛了,卖压已经非常小了,股市下跌的动力几乎完全释放,此时,股价就差不多见底了。所以当众人一致看空时,也就是股价即将见底的时候,就是买入的大好机会。
  4.当散户厅里股民越来越多且出现不少新面孔的时候是卖出的最好机会在股票投资中,专业投资者与业余投资者在价值判断上有着绝然的区别。专业投资者是根据股票内在的价值来进行投资决策的,而业余投资者主要是受他人的情绪感染而进行投资决策。在股价上涨阶段,受他人炒股赚钱效应的影响,业余投资者才会入市。而股价上涨得越多,时间越长,炒股发财效应的影响面就越大,入市的散户就越多,散户厅内的人就愈多。当一些平时对股票都漠不关心的人都按奈不住诱惑而入市时,此时该入市的资金也就已进入股市了,股价也就见顶了。如1994年三大政策公布后,沪深股市接连上涨一个多月,股票交易营业部7月底还是门可罗雀,而8月中、下旬就人满为患了,而随着股市的上涨,入市的新股民越来越多,散户厅里的新面孔也愈来愈多。而到9月上旬,股市就已见顶,9月下旬就出现暴跌。
  5.依报纸的发行量判断行情当报纸发行量大的时候是出货的好机会;而当报纸卖不出去即是入市的好机会。任何投资领域都是一样,当其比较冷清的时候,虽然其前景不太明朗,但由于不受人们注意,所以流入的资金就少,竞争不激烈或干脆就无竞争,市场较为广阔。所以此时的投资者一旦成功,其投资利润就十分丰厚。
  当其成为热门行业以后,由于大量资金的注入,竞争也就愈来愈激烈,市场份额也就越来越小,其投资利润就会急剧下降,甚至会出现企业倒闭等现象。在股市中也一样,当股价的上升越来越高、股市越来越引人注目以后,进入股市的股民也就愈来愈多,股价的上涨就会逐渐达到顶峰。而此时由于关注股市的人增多,股民急需通过报纸了解股市的走势,证券类的报纸的发行量就会相应增大,且呈洛阳纸贵之势。而当股市持续低迷时,股民越套越深,众人对股市就会逐渐失去信心,关心股市的人就会减少,报纸的发行量就会急剧下降。


附 各种板块及概念的特点

  新股板块:最近一段上市流通的股票常常被归集为新股板块。由于我国股民大都喜新厌旧,新股在上市的时候往往价格比较坚挺,特别是在牛市期间,新股的涨幅一般会超出大势。
  浦东概念股:凡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浦东的股票都称为“浦东概念股”。由于浦东的开放及开发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所以“浦东概念股”受到股民的热烈追棒,其市盈率比其它股票要高出许多。
  大盘三线股:流通量超过一亿股,价格相对较低的股票称为三线股。如安徽马钢、一汽金杯、哈医药等。由于这类股票的股本庞大,其对上证综合指数的影响也相应较大,所以常常成为机构大户调控股市的工具,所以这些股票也被称为“指标股”。
  小盘股:流通量较小,一般在3000万股以下的股票称为小盘股。由于具有流通量小的特点,这类股票常常成为炒作的对象,其价格波动较为剧烈。
  垃极股:一般将经营业绩差、口碑又不佳、市场表现较差的股票称为垃圾股。在大势上涨时,这类股票往往落后于大势;而在大势下跌时,这类股票比大势落得要快。
  庄家股:有机构大户介入的股票俗称庄家股。这类股票的最大特点就是跌时跌不动,涨时较稳健,在大势调整期间容易上窜下跳,风险性较大。
  绩优股:业绩十分优秀的股票(一般是每股税后利润在0.50元以上)称为绩优股,这类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各不相同,但其分红一般较为可观。
  冷门股:交投不活跃,成交量较小的股票称为冷门股。冷门股一般随大势的起落而涨跌。
  热门股:系流动性强、换手率相对较高,交易量较大的股票,这种股票的股价往往变动较大。
  投机股:系价格变化频率较高、幅度较大的股票,这种股票的发行公司一般前景较不确定,其经营业务具有一定的冒险性,如从事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及应用等。
  成长股:系一种价格随着公司的成长壮大而持续上升的股票。这种股票的发行公司,一般是市场占有率和收益水平正处于迅速扩张阶段,其发展速度要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这种股票一般所分得的股息红利比较少,而将较大部分的税后利润留作公司的发展与扩张。而随着公司的成长及时间的推移,其股票价格也稳步上扬,投资者可从价格的上扬中得到较为丰厚的回报。
  区域板块: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同的股票称为地区板块,如北京板块、四川板块及少数民族板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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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事纠纷


第一节 合用帐户的纠纷
  我国股市正处于发展初期,股票在相当时期内还是供不应求,股市入市的门槛比较高。在股市低迷阶段,要开设一个资金帐户一般需要5000元保证金,而在行情火爆之时,保证金会升至5  元或者更高。一些股民为能入市炒股,就与他人合用一个帐户,或委托他人代其进行股票交易。在其后,由于利益的冲突,相互信任度的降低,就常常引发一系列纠纷。

  1.1 猜疑起纠纷

  甲和乙合伙炒股,用乙的名字开户。自此以后的两年中,甲怀疑乙屡次将其股票高抛低吸,从中牟利。甲决定与乙终止合作关系,并拟抛出属于自己的股票,但乙不从,声称帐上的股票均在乙之名下,甲无权处置,因而引起纠纷。
  按我国现行规定,只有股票的持有人或记名者的委托人才能进行交易,且证券营业部门在股票的交易委托中要查验股票记名人的股东帐户卡、身份证明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只有股票的记名人才拥有对股票的处置权利,而甲作为乙的合伙人是不能操作在合伙帐户中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股票的。
  但从法理来讲,股票的户名不是认定股票财产权的唯一依据。既然其他财产可以共有,那么作为财产所有权凭证的股票也可以共有,股票的实际出资人是可以在记名人名下实现对股票的所有权的。在股票实际出资人与记名人发生纠纷时,首先应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甲出资购买并记在乙名下的股票,依法应归甲所有,甲有权处置这些股票。但由于股票是记名的,根据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条例,甲必须通过乙来实现自己的处置权,其方法有两条:一是乙根据甲的要求将股票卖出并将款项交与甲,其二是可由俩人协商一个价格由乙将股票买下并将其款项交与甲。

  1.2 代买股票起纠纷

  代买股票,就是在他人的请求下,股民利用自己的资金和帐户为他人买股票。产生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买入股票后当事人的资金被他人占用,而请求人可视股票行情的涨跌来确定是否认可这种代理,代理人所处的位置比较被动。如股市行情下跌,请求人为了逃避损失可否认这种代理;若行情变得有利,请求人便可确认代理而坐收渔利。而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又可否认代理的发生而将股票抛出盈利。
  1994年6月15日,上海股市收盘于496.11点,甲的朋友乙认为股市下跌空间已十分有限,便委托甲用其帐户为乙购入股票,并声称手头资金紧张,先让甲垫付,约定于7月11日归还。甲出于朋友之情便同意了乙的要求,在6月30日为乙购入所指定的股票,累计金额达4万元,同日上证指数收于469.29点。7月11日,上证指数已跌至428点,由于所购股票市值下降,甲担心损失扩大后乙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便催乙还款,但乙以种种托辞未履行承诺。随后上证指数一路下滑,乙便借各种理由推脱还款。7月末,指数下跌至333点,有关部门发布了救市的三大政策,乙正好出差在外。8月10日,甲见上证指数已涨至740点,便将乙委托购买的股票悉数抛出,盈利2万6千余元。乙出差归来之后便向甲索要股票或买卖股票盈利款,遭甲拒绝。
  在这一案件中,先是乙看到委托甲买入的股票发生亏损,便托辞不归还向甲的借款,有赖帐的企图。然后甲见股市暴涨,便将乙委托买入的股票全部抛出,将盈利据为已有。甲乙双方的相对位置随着股票指数的上扬而转化。
  按照法理,甲并未侵害乙的权益,相反,乙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合同履约付款而超过约定日期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且依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来优先偿还应付款。乙向甲借款购买股票,甲乙之间便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乙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于7月11日将借款归还甲,便是违约。所以甲可依法行使留置权,将产生债权债务的标的物——
  为乙购买的股票留置,在甲一再催乙偿还借款而遭乙拒绝的情况下,甲可将股票出售并优先受偿。故甲出售乙所委托购买的股票是合法的。
  但由于股票的价值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甲将股票处理后其价值将与借款额度产生差异。毫无疑问,如售出股票的价值难以抵付债务,乙应该填平补齐,但如股票价值超出所借债务,其盈利应归借款人所有。

  1.3 捞价差起纠纷

  甲与乙系同事关系,1993年10月两人各出资2万元购买了某股票的认购证,并签订了《合资投资股票协议书》,由甲作为代理人。认购证中签之后,俩人又分别追加数万元投资购买了股票4000股。岂料股票上市之后,其价格并未超过发行成本,甲就对股票之事不再过问。而甲通过分析和研究认为股票跌势未尽,就将所有股票在10.5元的价位悉数抛出。在股市经过一段时间的下跌后,乙在低于8元的价位将4000股股票买回,赚得价差1万元,并将差价款提出,占为已有。
  甲发现此时后,心理十分不平,认为既然与乙签订了《合资投资股票协议书》,且已表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乙赢得价差款1万元后应该平分,遂与乙交涉。而乙认为,其一,自己虽然将甲的股票抛出,但已如数补回,并未损害甲的利益。其二,自己将股票抛出后,也承担着股价下跌反升的风险。如果股价上涨,自己肯定将单独承担甲的损失。既然自己单独承担风险,那么其利益就不应该分享。由于俩人意见不一,甲将此时诉讼于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甲乙签订有共同投资协议,已明确表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且乙在高抛低吸中已动用了甲所拥有的股票和资金,故其价差应归俩人共有,因而判令乙将其价差的一半归还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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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透支的纠纷


  2.1 无意透支起纠纷

  无意透支,是指股民在实施买入委托时,主观上并无透支的故意,但由于操作失误,多填了买入股票的数量或金额,而券商又未即时审核其资金数量,以至造成了透支。
  无意透支,虽然股民并非有意,但由于透支的主要原因是股民造成的,所以纠纷发生后,股民仍需承担主要的经济责任,而券商因为未即时核对资金数量,也将承担部分责任。
  无意透支发生后,股民应及时通报与券商,以便尽快寻求弥补的方法,以免损失的扩大。
  股民刘某在购入股票时,多写了一个0,误将1万股填写成10万股,而本人帐户内只有资金9万余元,但券商接到委托单后未核查其资金余额,造成股票成交后透支数额高达90多万元。刘某发现笔误后,要求撤销交易,但为时已晚,其委托已经成交。刘某便向券商保证,由于本人失误,造成多购股票而发生透支,希望券商协助解决。同时,刘某还与券商协定,由券商提供专线,刘某在次日将股票全部抛出,一切损失皆由刘某负责。
  次日,刘某在券商处以略低于买价抛出股票1万股,但随后立即在另一券商处以稍高于买价抛出股票3万股。券商发现该情况后,迅速报告了公安机关,并派员至交易所将刘某在它处抛售股票的款项及未抛出的股票全部划至券商处销定。在仲裁部门主持下,刘某同意将剩余股票交由券商处理,券商便将刘某的股票全部抛出,累计造成损失26万。对此,刘某以自己一时疏忽在法律上系重大误解,券商无权抛售自己名下的股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券商承担其抛售股票后造成的损失20万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在股票交易中,客户与券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客户委托券商买卖股票,必须保证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或股票,而券商必须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其代理义务。刘某在股票的购入委托中,其笔误虽然不是其真实意图的体现,但发现后委托已经成交,不可更改,是造成巨额透支的主要原因。而券商虽按股民的要求忠实地履行了其代理义务,但一时疏忽,没有核验股民帐户上的资金数量,是造成股民透支的条件,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股民透支系疏忽大意,而券商也一时马虎并为其势付了大量资金,双方均无融资意图,不属于信用交易。在纠纷发生后,券商有权收回其全部势款。股民在纠纷发生后同意次日在券商处抛售其全部股票来弥补损失。但又在其它证券公司抛售股票,有抽逃资金的嫌疑,且股民同意券商卖出剩余的股票,故券商的行为并无不妥,至于卖出股票的时机选择是否得当,系人的意志难以左右,其后果皆得由股民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券商表示自愿承担损失5万元。法院认为,券商自愿承担的5万元损失与其应承担的责任相符,应予允许。同时判决股民刘某赔偿券商垫付的款项13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审理费用。

  2.2 协议透支起纠纷

  协议透支,是股民征得券商同意后,股民占有券商的资金购买股票,这实际上是股民与券商共同实施的信用交易行为。协议透支发生后,如遇到股票行情上涨,股民抛售股票后,除去借款外,还会有所收获,此时一般都不会发生纠纷。
  但股民透支买入股票后,如遇上行情下跌,股民将难以偿还透支借款,这时就往往发生纠纷。而纠纷发生后,虽然股民与券商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但股民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还是相当大的。在1992、1993年间,许多股民因透支后无力偿还借款,结果弄得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股票交易的有关法规,协议透支从开始的借款协议就是不合法的。我国《货款通则》及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出借方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而券商特别是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范围中并没有融资业务,所以券商就没有融资借款合同的缔约能力。另外,因为透支将导致股市上虚假的供求关系,引起股市的不合理波动,扰乱金融市场的稳定,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也是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令禁止的,所以透支行为及其整体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协议透支发生后,当出现行情下跌时,卷商一般采取强行平仓的方法来预防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一般是将股民用透支款项所购股票强行卖出,将相应款项划走,并要求股民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法律界人士认为:股民向券商协议透支,这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因我国的证券交易法规禁止信用借货行为,故这种法律关系是无效的。但透支发生后,股民用透支款项购买股票却是合法的,因为买入股票是一种证券交易行为,法律对其并不限制,且股票成交后,其风险仅由透支的股民承担,所以股票成交后,其所有权理应归股民所有,券商只能要求透支股民归还款项,而不能对股票强行处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协议透支实际上是透支股民以融资所买入的股票为担保的借贷行为,券商是不能直接处置抵押物的。在股民拒不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券商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股票的方法来实现其债权。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如股市的剧烈波动以至造成抵押物(股票)的大幅贬值或投资股民抽逃资金,为保护其财产不受损害,券商可采取自认为必要的保全措施,如冻结股民帐户、要求股民提供进一步的担保等等,但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透支股民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毁损,如股市的大幅下调时客户不主动平仓还债,透支股民在其它券商处抛售股票以抽逃资金;②券商不能从容地请求法院予以救济。
  不论是股民的无意透支,还是股民与券商之间的协议透支,当事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协议透支,券商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就更大一些。但尽管如此,股民在股票买卖中,还是应该谨慎行事,预防透支的发生,因为股市是一个风险之地,其股价走势具有不可测性,一旦预测失误,股民将会因为透支的发生而承担严重的经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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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委托不成交的纠纷

  在股票买卖中,由于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就会造成股民与券商之间的纠纷。一般来说,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如果不是因为股票交易中的所谓“不可抗力”,券商都会将股民的委托迅速地申报,因为券商的收入主要是来自股票成交的佣金,促成股票的成交符合券商的基本利益。但有时由于工作的疏忽或报单太多,券商也会发生漏报的错误,以至股民的委托不能成交,此时股民可与券商交涉、协商,如协商不成,股民也可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来解决。
  在股票的申报中,股民首先应注意其委托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数据的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如姓名、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名称、数量、金额是否遗漏或写错,委托单据上的任何错误都可能造成委托单据的无效。如买入股票时,帐户中的资金不足、卖出股票时超过股票帐户中的股票数量等。其次在申报价格方面,为防止股票价格暴涨暴跌,沪深两交易所对此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的委托价不得超出即时成交价的±10%的范围,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限价为即时成交价的±5元,如股民的委托报价超出了该范围,虽然券商能按要求将股民的委托予以申报,但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将拒绝接受这些委托。另外,当某只股票因某些原因在上午停牌时,其上午的申报也将无效,其有效委托需待股票复牌以后。
  在实际操作中,当股民的委托符合各种要求而成为有效委托时,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时间优先与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其进行撮合。但股民应注意的是,即使其申报的价格曾经等于或高于当日的成交价时,股民的委托都不一定能成交。其一是当股民申报的价格等于成交价时,根据时间优先原则,同一价格的申报,委托在先者先成交。而在股票交易中,最低价或最高价所成交的委托往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有后申报的委托就不一定能成交。其次即使成交价高于股民的中卖价或低于申买价,但由于在股票交易的撮合中是以最低申卖与最高申买的均价作为成交价,所以当股民申报的价格优于成交价时也不一定能成交,而只有当股民的最低申卖价低于显示屏中的申卖价或其申买价高于其显示的申买价时,才能保证股民的委托申报成交。
  另外,当股票交易中遇到所谓的“不可抗力”时,股民的委托也可能难以成交。而所谓的“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就是在主观上当事人无法预料、客观上在当事人在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下,当事人所具备的物质力量和技术手段都无法挽救。根据我国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约或合同造成他人损失时,交易所或券商将不负担民事责任。
  因我国的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程度极高,如停电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的主机或券商的终端运行不正常、通讯系统的中断、计算机系统运转失灵、电子干扰造成的通讯系统的紊乱等都属于不可抗力。在这些情况下,若股民的委托申报不能成交,券商都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券商有责任向股民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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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错报委托单的纠纷

  在0股票的委托交易中,券商由于工作失误,有时将客户的委托内容错报,如将买单报成卖单、或将卖单报成买单,或将股民申报的价格或数量搞错,从而引起股事纠纷。
  券商错报委托单,不论是买卖意向错误、还是价格及数量等方面的错误,其责任完全在于券商,因为券商与股民之间是民事委托关系。券商是代理方,股民是委托方,股民的委托单就是授权委托书,委托单的内容就是委托范围。券商接受委托后应严格按委任单的内容进行申报,不得有越权行为,而发生错报就是一种越权行为,它属于一种无效代理,对股民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除非得到股民的事后追认。否则,由此造成股民的经济损失,券商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报单发生后,股民有两种处置方法,其一就是在办理确认手续时(也就是交割时)对此予以追认。其二是不予以追认并要求券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股民认可错误报单时的处置发生错误报单后,如果股民认为券商这种超越代理行为的结果符合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股民对其委托成交的结果有权予以追认,这样问题便简单地解决了。错误报单由于股民的追认便取得了法律效力,股民以后便不得反悔。在实际的股票交易中,一些股民追认错误报单后看到股市行情的变化对自己不利,就提出反悔,要求券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种要求是无理的。一旦股民追认了券商的错误报单,这种错误报单就取得了法律依据,股民再行反悔也将无济于事。
  股民对错误报单的追认可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明示,这就是在办理交割手续过程中发现错误后向券商表示明确的认可。通常,股民在交割中发现错误后会向券商提出质询,有些股民在券商的好言好语声中也就稀里糊涂地认可了,所以股民发现错误后一定要三思,是接受还是否认,一定要拿准主意。其二就是默认,就是在办理交割手续时不作否认的表示,不提出任何异议,这也算是股民对错误报单结果的追认。
  如在牛市中,当券商多报了股票的申买数量,股量看到股价已上涨,通常就不会与券商交涉,这也算股民默认了券商错误报单的后果。此后即使行情有变,股民也不得以未看交割单为由而提出反悔,即使反悔也无法律依据。
  2.股民不认可时的处置股民不认可错误报单按交割期可划分有两种,当股民在正常的交割期限内(T+1交易仅限于次日)办理交割手续过程中发现错误时,如明确提出不接受这种错误报单的后果,则券商应对错误报单的后果无条件地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一般地如果是券商报单失误,券商都会在股民提出异议后与股民协商,如股民不接受,券商都会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如果股民没有在正常的交割期去办理交割,当其发现错误后也可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股民应注意的是,券商只能赔偿在正常交割期内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对超过交割期后这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券商不负任何责任。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指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所以股民无权就法定或约定的交割期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提出赔偿要求,而券商的赔偿责任仅限于错误报单成交后至法定的交割期限内。
  如某股民在卖出股票红利时,券商误将其股票卖出,第二天股民没有进行交割,其后股民使用帐户里的资金交易多次。三个月后,该股民在卖出该种股票时未能成交,并向券商查询,方发现股票已被错卖,并提出将资金归还券商,券商将错卖的股票归还与股民。其后,券商向有关单位提出仲裁,其处理结时为:券商错买股民的股票是一种无效代理,是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的,但因股民在法定的交割期内未依法履行手续,从而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一部分损失应由股民自己负担,券商只负责赔偿成交日到交割日这一段的损失,股民可在股票卖出价与交割日的收盘价两者之中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价格来作为错卖股票的成交价,如交割日的收盘价高于错卖股票的成交价,其中的差价应由券商补齐。
  错误报单的发生,其责任毫无疑问在券商方面。但为了及时发现错误,服民在股票委托后都应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交割并及时向券商提出质疑,如果股民不在法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手续,券商至多只承担法定交割期内的损失,其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将由股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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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它纠纷


  5.1 股票盗卖的纠纷

  当股民发现股票被盗卖时,首先应区分是沪市股票还是深市股票,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及托管与深交所有着本质的不同,深圳证交所实行的是“分散托管、集中交易”的方法,股民的股票是托管在所开资金帐户的券商处,也就是说股民在什么地方买进股票就只能在该地抛出股票,其它地方一律无效,所以股票的错卖一定与股民开户处的券商有关。而上海证交所实行的是“中央托管、通买通卖”的制度,所有的股票都是托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公司的一个大库房中,而不是存放在具体的券商处。股民在进行上海股票的交易时,它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开有上海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对自己的股票买进卖出,而不受地域或券商的限制。这也就是说,只要指令正确,全国的任何一个券商都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股民的上海股票进行操作。其关键就在于券商发出这种操作指令的依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即这种操作是否有委托依据且这些依据是否真实,这就是股民的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和资金帐户是否真实可靠。当股民发现沪市的股票被盗卖时,首先应到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委托异地的证券登记机构查询其股票帐户的交易记录,然后根据登记公司的证明再与进行操作的券商进行交涉。
  股票被盗卖及资金被提走,它首先与股民不注意保守秘密有关。不管是沪市股票还是深市股票被盗卖,盗卖的前提是盗卖者知道股东帐户卡的号码、股东姓名、股票的存量。在提出股票款时,券商有责任核验股东代码卡、身份证和股东帐户的密码,如果是深市股票,除非是盗卖者伪造了股民的股东帐户卡、身份证,否则券商对股票的盗卖及资金的提出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券商将赔偿由此而带来的全部损失。如盗卖者伪造证件而提出资金,它就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股民和券商可报公安机关处理。一般来说,买卖深市的股票都在一个固定的券商处,券商与股民间相处日久,都比较熟悉,深市股票被盗卖的情况并不多见。
  我国股民的股票被盗卖,绝大部分发生在沪市,这与沪市股票的通买通卖不无关系。盗卖者在其它券商处盗卖股票后,可通过伪造股东代码卡、身份证件等形式将股票款提出,遇到这种事情,对于股民来说都比较棘手,它需要股民到股票卖出地配合券商及公安机关共同解决。
  为了股票与资金的安全,股民在股票交易中应该严格保守交易秘密,最稳妥的还是采取锁定交易,即在开设资金帐户时,就向券商声明只在一处进行股票交易,以防股票的盗卖。

  5.2 代缴配股款的纠纷

  有些券商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一些股票在配股时不少股民忘记交纳配股款这一事实,就在配股结束之前,只要股民资金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不问股民是有意放弃还是忘记配股,就将资金划出,替股民将配股款缴上,从而引起纠纷。
  出现这一类纠纷的过错完全在券商,因为股民与券商是代理关系,股民是委托方,券商是代理方,券商只能依股民的有效委托进行代理,发果没有股民的委托指令,券商的代理行为就属越权代理,其代理结果如得不到股民的追认就没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券商来承担。配股权证赋予股民的是配股权力,配与不配,股民可按当时的市场行情来确定,如果配股价高于正股价或股民认为正股价有可能跌破配股价,股民就可行使配股的否决权,一般是到期不交配股款,自动放弃。而对于券商来说,它至多只有建议权,而不能越权替股民行使配股权利。

  5.3 挪用资金的纠纷

  在股票交易中,因券商内的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有时发生券商挪用股民资金的纠纷。这种纠纷的产生,其责任完全在于券商,而无论挪用股民资金的是券商法人还是其中的工作人员,因为根据券商与股民的协议,券商只能根据有关规定的委托方式、委托内容行使代理权,任何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都将由券商承担责任后果。在这类纠纷发生后,某些券商常以法人被更换或违纪的工作人员被辞退为由来推卸责任。但按我国法律规定,这种后果的发生将不因券商的法定代表人的改变或工作人员的辞退而予以逃避,这就象居民储蓄一样,不论是银行的哪一名工作人员犯罪,银行到期都得按约定的利率偿还客户本息。而券商挪用客户的资金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所以股民有权向券商追索因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而作为被侵权人,客户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或通过行政渠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用行政手段制裁券商的违规行为。


附一 股事纠纷的处理部门

  股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如下方面,其一是协商,这就是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和精神,自行协商解决。其二是调解,这就是请当事双方都可接受的中间人进行调解,以求解决。其三是仲裁,当事人双方就事先达成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机关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其四是诉论,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我国解决股票纠纷的管理机构及其基本职能如下: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审定从事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所的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
  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体改革:负责拟定股份制试点的法规,并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股份制试点。
  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国有股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署:主要负责有关证券市场的报刊及音像制品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维护股票市场秩序,监督检查股票发行与交易过程的违法活动。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之间及证券经营机构与交易所之间就证券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公证机关:负责办理涉及股票的有关公证事务。
  律师机构:为证券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律性行业组织。
  监督机关:负责国家公务员因股票而违反政纪行为的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股市秩序,制止危害股市治安的违法行为,还负责一些股票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检查机关:负责涉股刑事案件的侦查,股票刑事案件的公诉以及股票案件的审判监督等。
  人民法院:负责各类股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除此之外,各省、市的证券管理组织及两大交易所都设有专门部门接受股民的投诉。


附二 案例分析


  一、透支买入股票被盗卖

  1.基本案情
  1993年8月上旬,郭某在帐户上资金不足千元的情况下,在甲证券公司委托买进“金杯汽车”股票5000股、“冰箱压缩”股票1000股、“轻工机械”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为82万元。同月中旬,该证券业务部发现郭某名下的股票少了“金杯汽车”股票2500股和“冰箱压缩”400股,并与郭某取得联系,在得知郭某未曾抛售上述股票后,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发现某股票已在前日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被人抛售。
  经查,在前一日,一孙姓股民用郭某的帐号将上述股票抛出,在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孙某向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了本人身份证。该部接受委托后,当天以9.3元卖出“金杯汽车”2500股,以124元卖出“冰箱压缩”400股,而“轻工机械”未能成交。在当晚进行数据汇总时,乙证券部发现此笔交易的委托人与股票成交汇总单显示出来的股东姓名郭某不相符合,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第二天将前来交割的孙某抓获。
  此后,郭某以股票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诉乙证券公司侵犯其股票所有权。
  原告认为,其帐户中的部分股票被他人盗卖,是因为被告乙证券公司在接受委托过程中操作失误所致。其接受委托时,只核对股东帐号,未核对股东姓名,以至孙某将其股票盗卖,造成了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62万元。
  被告乙证券公司则认为:原告的股票系透支买入,因我国禁止信用交易,其透支买入股票在法律上是一种无效行为,其不拥有对上述股票的股权,同时也不具有原告这一诉讼主体的资格。总之,被告方认为法律不应保护违法者的权利,而“信用交易”的所有权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2.5万元,原告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现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裁定同意原告撤诉。
  2.分析
  该案涉及三个问题,其一是信用透支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其二是透支买入的股票所有权属于谁?其三是股票被他人盗卖的责任由谁承担?
  信用透支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融资行为的借款关系,即证券商允许股民用少量的资金购入超量股票,股民超过自有资金部分购入的股票所需资金应视为已由证券商为其垫支,这是因为证交所与证券商对每日清算按“净额交收”原则,每个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对对证券(同一种证券)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数相抵后的净额。虽然在实践中允许透支的时间掌握在当日清结,不一定直接反映占用证券商资金的结果,这主要是现行买卖股票在清算期上在一个时间差。这种时间差并不能因此否定透支行为所反映出的借款关系,根据现行证券管理的有关规定,信用透支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股民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
  那么由这种无效民事行为而实施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也就是该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即采用透支方式买入的股票所有权是证券公司的还是股民的。
  由于透支反映的是股民与券商的一种借款关系,股民用透支款以自己名义委托证券商为其购买的股票当然应归股民所有,只是购买股票的资金是采用透支方式;其二,购入股票品种、数量、价格全部由股民决定,证券商只是按股民委托而实施代理行为。其三是股票的风险责任由股民自己承担。
  其四是股民向证券承担的责任是归还相当于透支买入股票部分的款项。
  股民透支买入的股票被他人盗卖,系证券商审核证件过错所致,故责任应由乙证券商承担。在该案的审理中,乙证券商主动赔偿股民损失32.5万元,股民撤诉,法院予以准许,所以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也是正确的。

  二、授权不明起纠纷

  1.基本案情
  1992年9月上海股市自从8月份暴跌以来,一波又一波地往下走。股民刘某正为亏损的2万多元发愁,他决心再搏一下,做个短平快,赚点差价。这天他看好了永生股票,在准备填写买入委托单时,正巧营业部里的股市行情显示线路出现故障,价格一时确定不了。刘某找到平常较为熟识的券商工作人员陆某,请他帮助与红马甲勾通一下,以弄清股价的走向。不久陆某就向刘某通报了信息。刘某表示愿意贴着卖出价买入70股永生股票,接着将委托单的第一联送到报单小姐处,自己拿着第二联走了。第二天在成交通告栏里,许某在其它股票中发现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但他未引起重视,根据前天的股市行情,以为自己的委托未成交,便未再提及此事。半个月多后,刘某欲买入食品一店股票,递上委托单和资金卡时被告知已透支400多元。许大吃一惊,找出那张委托单第二联一看,上面买入价格是198元,按此计算,即使成交也应有千余元盈余。但券商工作人员拿出的第一联委托单上的买入价格却填的是220元。第一、二联差异很大,双方对此各执一词。这时,永生股票价格为正好为每股198元,刘某提出将这些股票抛掉,损失由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同意先抛售股票,但不同意承担损失。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判令证券公司立即归还资金卡上的存款15000元,赔偿银行利息200元。审理中。双方同意将永生股票先出售,得款一万余元存于被告帐户中。
  原告认为,他是问清永生股票即时价为196元时才确定买入价198元,将委托单送给被告委托买入股票的,而被告却将其视为市价委托,以220元价格成交,超越了代理范围,由此引起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的委托单买入价格栏是空白的,根据惯例,他们按报单时的价格成交后再填入买入价格,没有超越代理权限,买入的股票应按成交价格交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委托被告买入股票应当确定买入价格,并在委托单上填写明确。其将两联买入价格不一致的委托单递送被告,属于授权不明。被告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未及时提出纠正,以致酿成纠纷,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纠纷以后,刘某未及时交割和处理误购的股票,以致股价进一步下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
  2.分析意见
  证券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有两种形式,柜台交易和场内集中交易。柜台交易时,投资者直接根据证券商挂牌价格,当场议定买卖数量和手续费,当场收付清结,订立和履行合同一次完成。场内集中交易,股民必须与证券经纪商订立委托合同,就委托买卖证券的品种、价格和委托期限作出约定,授权证券商代理买卖;投资者有权了解委托的执行情况,证券商应提供方便;在符合规定和证券商同意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变更和解除委托合同。券商在受理委托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委托的内容是否详尽,对内容不全证券买卖委托不能受理。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的和惯例,因授权不明买进的股票应归授权人所有。本案刘某递交的二联委托书中的价格不一致,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属于一种授权买进价格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授权不明委托买进的股票,所有权应属委托方,刘某得知股票买进后,以价格不符为由,拒绝交割,并明知股市将进一步下跌,但对已购进的股票不采取适当措施,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刘某自己承担,券商对授权不明买入股票的损失应对半承担。由于刘某委托的价格不明确,券商也未认真审核,以致误购股票,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买进股票与正常发现误购后即卖出股票,其价格差应由双方各半负担。当然券商张贴成交公告时误将刘某的股票列入其他名称的股票栏,以致许某没有及时发现成交错误而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证券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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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相关品


第一节 配股权证

  1.1 定义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发给老股东的一种优先认购新股的证明。有了配股权证后,股东可凭借它参加新股的认购,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
  在上市公司宣布配股时,一般来说配股价会低于市价,在除权日,股价会下跌。若股东放弃配股,股东原有股票的市值就会下降而遭受损失。当股东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或对后市不看好时,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少受或不受损失,如配股权证能流通转让,老股东应在配股权证终止流通前将其转让,这样可对因配股带来原有股票市值的下降而获得部分经济补偿。当上市公司给股东派发配股权证后,股东可有三种选择:其一就是行使认股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配股资金,认购新发行的股票,这样股东所持的股票比例就会与公司的股票同步增加,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变,对公司的控制力与配股前相同。第二种选择就是放弃配股权而听任配股权证过期失效,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股东无力参加配股或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另外就是正股价已低于配股价,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比配股更合算。其三是股东权衡利弊后,认为出售配股权证将比采取前两条措施更为有利,股东就可根据规定在有效日期内将权证出售转让。
  毫无疑问,派发配股权证比不派配股权证对老股东更为有利。一是股东多了一些选择,若不参加配股,就可将配股权证以市价出售。更主要的是,当后市看好时,配股权证上市时将有一段升水,特别是配股权证价格相对比较低,人们误认为配股权证可以以小博大,就将权证的价格炒得脱离实际价值,如深市股民曾经就将某配股权证炒到比正股价还高30%的价位。

  1.2 配股权证的价格

  当配股权证上市流通时,其理论价格可由下式计算:
  Qt=Zt-C/
  1+a(1)
  其中Qt为配股权证在t时的理论价,Zt为t时刻的正股价,C为每股的配股价格,a为正股到配股缴款时的涨跌幅度。
  由于配股宣布后到缴款尚有一段时日,正股到期时相对于t时就有涨有跌,其中上涨的最大空间没有限制,而下跌时最多跌到0,所以正股到期时的最大跌幅将不超过100%,最大涨幅为无穷大。正股价的涨跌幅度a的取值范围为:
  -1<a<J当a的范围确定后,就可确定权证价格Qt的范围。
  当正股的价格下跌到0时,跌幅为100%,a=—1,配股权证的价格为负。但在实际交易中,任何证券的价格不能为负,故权证的最小值就是0,在实际交易中一般也就是货币的最小单位,如深市的某些配股权证价格就曾跌到过只剩1分钱;当正股价格无限上涨时,其涨幅a也就等于无穷大,此时配股权证的最高价格就等于正股价。故权证价格Qt的取值范围就为:
  0<Qt≤Zt在(1)式中,某一时刻t的正股价和配股价都是已知的,a是未知的,它只有到配股缴款时方能知晓,故在计算配股权证的价格时,a就只能取一个预测值或估计值。由于股民对后市的看法不一,配股权证的价格往往波动较大。
  当股民预测权证到期时正股价将不高于配股价,配股权证将没有任何价值,因为届时股民直接购买正股将比购买权证去参加配股要合算得多,这时候配股权证的价格也就是1分钱。
  而当股民普遍看好看后市时,a的取值就比较大,权证的价格就较为逼近正股价,但不会超过正股价。当权证价格接近正股价时,股民可直接购买正股,这反而比购买权证后再去配股要节省投资,实际的投资效益也要高得多。
  在权证的炒作中,股民往往将权证的价格Qt和正股价Zt与配股价C之差(Zt-C)相比较,当权证的价格Qt大于Zt-C时称为权证升水,当Qt小于Zt-C叫权证贴水。设KQt为权证的升贴水,有:
  KQt=Qt-(Zt-C)
  =Zt-C/
  1+a-Zt+C=aC/
  1+a
  在上式中,配股价C是一常数,a是待定值,配股权证是升水还是贴水,就取决于股民对后市的预测。如果股民对后市看空,认为股价还会下跌,则a就小于0,是一个负值,KQt也就为负,权证就会贴水;当股民看好后市,a就大于0,是一个正值,KQt也就为正,权证就会升水;如果股民认为在配股权证到期日前股市会横盘下去,正股的价格既不会涨也不会跌,即a=0,权证的价格就为稳定在Zt-C,它既没有升水也没有贴水。
  在实际的操作中,配股权证的升水较为普遍。当股民预计股票将会上涨时,其握有权证与拥有正股是一样的,且在权证流通到实际缴款配股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差中,相当于上市公司给握有配股权证的股东每股垫付了配股资金C,而上市公司给予老股东的这种优惠,体现在权证价格上,就是升水aCA(1+a)。当老股东将权证卖出并立即购买相同份额的正股时,对于每一股股票,将会赚得收益aCA(1+a)。
  在我国股市上,深市的配股权证比较流行。由于股民对配股权证不熟悉,且权证的价格低、股民购买时所用的资金量不大,股民不太惧怕权证的风险,所以权证的价格忽上忽下,瓢浮不定,其落差非常大,甚至一些股民将权证炒到一个极荒唐的价格,如深市股民曾将某权证的价格炒至正股价的30%以上。而由于股民对权证的无理炒作,往往在临近缴款期后,权证的价格就纷纷跳水,大幅下跌。根据沪深股市的运行轨迹,其股票指数的最大落差是从1558点到330点,其振幅也就是5倍,如果股票从330点一气涨到历史的最高点1558点,股价的涨幅a也就是400%,这样长期权证的最大升水就只有4CA(1+4),就是配股价的80%。而对于短期权证,在权证到期时,正股的价格的上涨幅度一般都不会超过30%,所以一般短期权证的升水也应在配股价的23%以内,若股民购买权证时对后市的期望高于实际,权证临近到期时就会大幅降价,从而给股民带来巨大的损失。
  在进行权证交易时,股民也可通过权证的升贴水公式来判断权证的价格是否合理,这就是先用权证的价格Qt和正股价Zt与配股价C之差(Zt-C)进行比较,得出的就是权证的升贴水KQt,再根据升贴水公式aCA(1+a)来计算市场对后市的期望值a,若这个期望值已大于自己的预测值,则股民应购正股;而当自己的预测值大于市场的期望值时,则购买权证的收益就可能高于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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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它与普通债券的不同点就是这种债券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和条件下可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由于这种特性,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将不单纯由其利率确定,有时还与将要转让的股票价格联动。当股票价格上升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也随之上升,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流通的宝安转券,其最高价格曾达到面值的2.6倍;而在股价下跌时,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普通公司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性质,其市场价格就有下限支撑。所以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上不封顶,而下有保底,它的投资风险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
  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都相当低,它不但低于一般的债券利率,且还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如1992年底发行的宝安转券,其期限为3年,但年利率仅只有3%,仅相当于活期储蓄利率。而同期银行存款的年利率在10.8%以上,这还不算长期储蓄的保值贴补率。若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件过高,在其可转换期内股票的市价不能达到债券的可转换水平,可转换债券的收益就相当低,债券的持有者将会蒙受一定的损失。如宝安转券共发行了5亿元,虽债券的持有人从1993年6月份后的两年半内都可将债券转换为宝安股票,但由于转换价高达25元(后由于股票分红调整到19.392元),而宝安股票的市价在债券的转换期内基本都在转换价以下,且到转券的兑付期时股票的价格还不足3元,故总共只有1350.7万张宝安转券转换成股票,仅占总量的2.7%,大部分宝安转券的持有人都遭受了相当程度的利息损失。
  由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股票,它可弥补利率低的不足。
  如果股票的市价在转券的可转换期内超过其转换价格,债券的持有者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而获得较大的收益。
  影响可转换债券收益的除了转券的利率外,最为关键的就是可转换债券的换股条件,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换股价格,即转换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转换债券的面值。如宝安转券,每张转券的面值为1元,每25张转券才能转换成一股股票,转券的换股价格为25元,而宝安股票的每股净资产最高也未超过4元,所以宝安转券的转股条件是相当高的。
  当要转换的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转券的换股价格后,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就将与股票的价格联动,此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可由下列公式计算:
  转券的价格×换股价格=股票的市价
  转券的价格=股票的市价/换股价格
  当股票的价格高于转券的换股价格后,由于转券的价格和股票的价格联动,在股票上涨时,购买转券与投资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价格下跌时,由于转券具有一般债券的保底性质,所以转券的风险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如宝安转券,在宝安股票到达33.95元的天价时其价格最高达2.6元,但在宝安转券兑付时,其价格为1.03元,而此时宝安股票的价格却还不到3元,股票价格的下跌远远高于转券的价格下跌。
  由于转券具有收益大、风险小这种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性,在市场上转券的价格一般比理论价格要稍高一些,但高多少却全凭转券的买卖者对股票后市的预测,如宝安股票达到33.95元的天价时,转券的理论价格应为1.35元,但股民却将它炒至2.6元,而转券的这个价格对应的股票价格应该是65元。
  股民在投资转券除了要注意它的利率和换股条件外,还要看换股是否还具有附加条件,其一是换股条件是否依每年的分红而进行调整。当上市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分红对可转换债券的换股条件并没有什么影响。当分红采取送红股的形式时,若换股条件不随送股比例而同比例地变化,则换股条件就会愈来愈高。如宝安转券上市的第一年,宝安股票分红每10股送3股,即原来的每1股变成了1.3股,如分红后转券的换股价格仍为25元,则相对于分红前其换股条件就变成了32.5元。所以为了保持换股条件的不变,在宝安股票当年分红后,宝安转券的换股价格就调整为19.392元。其二要注意赎回条件。上市公司发行转券的目的是要获得所需要的股权资本,以降低公司的债务。当转券的转换条件实现以后,随着投资者由债权人向股东身份的改变,公司到期需偿还的债务便相应地转换成了永久性的股权资本投入,所以转券的发行者要采取多种方式促使转券的转换,一般是规定在股票价格持续超过转换价格一定幅度(如40%)以后,发行人便会使用“赎回条件”这一工具来迫使投资者行使转换权力,若转券持有人仍不行使转换权,发行者可将转券强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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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票期货


  3.1 期货的原理

  股票的期货交易,是从一般商品的期货中延伸而来的。期货的最初出发点,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如种植谷物的农场主,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的特点,谷物收成的好坏在很大程度就受制于气候,丰欠难以保证。收成好,谷物大量投放市场,会造成供过于求,其结果是价格下跌,给农场主带来损失;而收成差,谷物产量锐减,就会造成市场供给紧张,导致价格上升,它将给以谷物作为原料的加工商带来损失。由于谷物的丰收或减产都将使一方遭受损失,且到具体交易时价格和数量都是未知数,这给将来生产的组织和资金的准备等都带来较大的困难,为克服这一缺陷,1865年在美国芝加哥的谷物交易所就开设了谷物的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就是在商品实物的正式交割前的某段时间里,商品买卖的双方如农场主与加工商就交易商品的数量、价格、质量、交货地点等要素以标准合同的形式事先达成一份协议,待要交易的产品生产出来后,不论市场的真实行情如何,商品的卖方必须按已约定的事项向买方交付产品,而买方也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支付款项。实行了商品期货以后,产品的价格就在实物交割以前予以固定,这就是套期保值。如前所述的谷物,当收成好而导致价格下跌时,由于有期货合同的约定在先,农场主仍能将谷物以较高的价钱出售;而当收成差造成价格上涨时,收购商也仍能以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购进谷物。
  期货的最原始作用就是套期保值。但随着其发展,一方面期货交易逐渐实现了规范化,这就是实物交割的时期确定,一般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等等,且商品的质量非常明确,每份期货合约的商品数量是固定的,期货的交易者只能按相关的要求来进行交易。另一方面是期货已成为一种投机交易,即无论你是否生产某种商品,你都可在期货市场签订一份空头(卖出)合约,而无论你将来是否要购入某种商品,你都可在期货市场签订一份多头(买入)合约,而在合约到期前,你可再做一次相反的交易将以前的合约对冲即可。
  比如一投机者预料谷物的价格会上涨,就在谷物期货市场中以L的价格买入了一份合约。但一段时间后,气候变得愈来愈有利于谷物的生长,由于人们预料今年的收成比往年要好,其现货市场谷物的价格就呈逐渐下降的趋势。该投机者眼见大势已去,就赶紧以P的价格再将合约卖掉,这就是平仓。而平仓之后,投机者手中就什么都没有了,但产生了一个价差L—P,这个价差L—P就是该投机者的损失。当然,若谷物的价格不跌反涨,其差价也就是投机者的盈利。
  在实际的期货交易者,实物交割占的比例很少,一般也就占总交易量的2~4%左右。即使合约到期,期货的交易者也不一定非要进行实物交割不可,他只要即时平仓或将其差价补齐即可。
  在具体操作上,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制度,这是期货与现货交易的主要区别。在现货交易中,投资者需交纳全额保证金,有多少钱买多少货。但期货交易中只需按交易的总金额交纳5~20%的保证金,和此相配套的是期货交易按保证金的比例实行涨停板制度,将每日价格的波动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样就将交易者的最大亏损限制在保证金的范围内。
  相应地期货交易所每日都要给交易者进行结算,如交易者的亏损超过一定限度,交易所就要求交易者补齐保证金或平仓,所以期货交易中是没有套牢一说的,只要价格的波动超过一定范围,盈亏当时就确定了,且在当日予以结清。

  3.2 股票期货交易

  股票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当政治、经济或企业的经营效益等因素发生变化时,股票的价格就会随之上下波动。为了规避风险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在1972年的5月,在美国的芝加歌期货交易所,就产生了股票的期货交易。
  股票期货交易的特点与其它商品期货交易的特点一样,这就是买卖双方关于股票所有权的转让与货款的交割都有一段时间距离。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只要交纳少量的保证金签订一分合同,其股票的所有权就从买方转与了卖方,但不必立即付款和交付股票,而只有到了约定的交割期时,买方才付货款,卖方才交出股票。
  按交易性质来分,股票期货交易的参加者可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其中套期保值者的目的主要是想将股票的价格固定,以减少投资风险,而投机者则通过自己对市场的预测来购买股票期货合约,如果其预测错误,则投资者的风险就被转嫁给投机者;如果其估计正确,则套期保值者少赚的利润就被投机者获取。
  如某投资者从股票的现货市场上以每股10元的价格买进N手A种股票,由于银行利率存在着上调的可能性,未来几个月里股市行情就可能下跌。为了避免股票价格因利率调整而贬值,该投资者便在期货交易市场上与某投机者签订了一份期货合约,在3个月后将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投机者。在期货合约到期后将会有两种结果,其一是利率果真上调而导致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如股票价格跌至每股8元,由于投资者已约定此时将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格转让与投机者,而市场上的现货价格只有8元,投资者可将以10元卖出的股票在市场上补回,除了保持原有的股票数量外,每股还能盈利2元。由于投机者在3个月前对行情预测的错误,此时他将以高于现货市场的价格将投资者的股票合部买入,每股股票将损失2元。其二是在这一时段中利率没有调整,在期货合约到期时,股票的价格不跌而反涨至每股12元,此时投资者仍将履行期货合约所规定的义务,将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格交与投机者,而投机者由于事先预测正确,他可将以10元买入的股票立即以市价卖出,在每股股票的期货交易中便获取了2元的利润。在上面的期货交易中,合约到期后投资者与投机者之间也不一定非要进行实物的交割不可,他们只要按照市场价格将其价差补齐即可。如当股票价格涨至每股12元时,投资者也不一定非要将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格交出,他只需将每股2元的价差补给投机者就可以了,而对手中的股票,投资者愿意继续持有就保留下来,愿意卖出也可以每股12元的价格在现货市场抛售即可。

  3.3 多头和空头

  在实际的股票期货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在订立股票期货合同时,双方手中都无须有股票和全额现款,他们只要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交易所交纳保证金即可。换句话说,这就等于买方手里可以没有现款,卖方手里也不必有股票。这种股票交易的方法就叫做买空卖空。先买后卖盼望将来某一时期股票价格上涨的叫做多头;先卖后买盼望将来某一时期股票价格下跌的叫做空头。很显然,做多头的盼望牛市,做空间生意的盼望熊市,买卖双方的预测方向都是相对的或者说是绝对相反的。在股票交易所里,有多少投机者在做多头生意就同时有多少人在做空头生意,做多头的总盼望牛市,价格上涨,而做空头的总想把股票价格压下去,出现熊市。这种对市场行情的预测如果实现了,则有利可图,如果没有实现出现相反局面,即多头的等来了熊市,空头的迎来了牛市,那就要亏本赔钱了。

  3.4 股票期货交易的过程

  期货交易一般都在专门的期货交易所里集中进行,并采取由投资人委托其经纪人相互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价格在竞争中形成并随时公开报道。交易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来调整他们的索价和开价。最后出价最高的买主与报价最低的卖主达成交易。成交之后,交易双方都要通过各自的经纪人向证券交易所缴纳5~20%的保证金,一般按照成交额计算。因为期货合同所买卖的对象并不直接是现货股票,而只是一种期货合同,是典型的买空卖空,因此,给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防期货合同到期后一方的失约,从而能够起到一定的履约保证的作用,它同时也使投资者权衡得失,慎重考虑,并可以避免由于买空卖空带来的市场失去平衡的风险。在期货交易中,保证金的比例都由证券交易所确定。此外,买卖双方还要向各自的经纪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3.5 股票期货交易的实质

  股票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相比较,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者能够用更长的时间来分析股票价格行情的变化,并随之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同时也可固化股票价格,减少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期货交易提供了股票的保值功能,它使得现货市场上的交易更为活跃,而现货交易的发展兴旺也能促进期货交易。
  股票期货交易目前已成为发展最快的市场,其交易金额不断增长,同时市场波动性也很大,投机性也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在股票期货交易里,股票仅仅是一种象征,买卖对象只是期货交易合同而非股票现货。在期货合约的买卖过程中,交易的双方并不需要持有股票或者说股票并不出面,也无需全额的资金,就可以进行股票的买卖。只要交易双方确定了交割日期的价格,签订期货合同就算成交。到了结算日,交易双方只要根据股票行市的变动情况,对照自己预测的结果之间产生的差额进行结算即可。由于股票期货交易中买空卖空的投机性,许多国家都在法规中对买空卖空特别是卖空交易进行限制。因为在卖空时,投资者手里无需有股票,他觉得有利时可以从证券经纪商借入股票来卖空投机,这就有可能导致股市行情下跌,不利于股市的稳定、健康运行,也容易使其他投资者不敢轻易投资,影响资金筹集。但另一方面,卖空交易时,投资者先行卖出,在股价下跌时再买回,不仅能减少风险,也可使投资者在股市下跌情况下仍有利可图,同时在一定程度也可稳定股市下跌局面。因此各国法律在限制卖空交易的消极影响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也是允许买空卖空行为的,以达到活跃股票市场,鼓励投资的目的。
  在我国现阶段,股票交易市场刚开始起步,其现货交易的规模还比较小。由于上市的股票数量少,现在的沪深股市基本上是卖方市场,且交易的法律、规则都还不完善。出于稳定股市、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因,目前我国的股票交易仅以现货交易为法定交易方式,不容许买空卖空的期货交易,这是符合现在股票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的。但随着股票现货市场的发展,相应法规的完善,我国股票期货交易的开设也将会逐步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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