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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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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需关注科研院所人员个人或其任职单位是否曾经或未来将要与公司在研发等方面存在合作关系?如是,则需要关注其作为专家与公司共同研发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其权属问题;但无论是否曾经或将要与公司存在研发方面的合作关系,预计证监会都有可能会关注其特殊身份作为股东的问题,如,公司引进其作为股东的理由是什么?这样的安排是否合法合规?
第二,公司给予公司外部人员的股份价格与给予公司内部人员价格是否一样?如果一样,得解释引进科研院所人员作为股东且其增资价格与公司员工入股价格相等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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