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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行为的一致行动人的规定中,指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其中有: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所以个人以为如无相反证据,例如公开登报脱离关系之类的,应当认定为此兄弟二人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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