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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的说法有道理,上市公司做重大资产重组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在正式聘请前,一般已达成意向的顾问公司会协助上市公司做方案。毕竟重大资产重组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不可能海选财务顾问的。
细节上,即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预案前,已有做资产重组的意向,并聘请了财务顾问,预案仍然要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做,财务顾问只能出财务顾问报告,并协会上市公司报证监会,不可以直接以其名义做方案,做方案是上市公司的事宜,顾问顾问等着备问,结果还是要纳入上市公司方案的。
如果是财务顾问做方案,股东会问这代表谁的利益?如果是上市公司另外聘请的咨询公司,则可以,但咨询公司的意见最终也还是要纳入上市公司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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