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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意思,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倾向于按照实缴比例。但是第一,公司法中仅仅在35条对实缴比例作出规定,其他一般认为是认缴比例,第二,完全出资不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先决条件,按照公司法23条规定只要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即获得股东权利。表决权为股东共益权,不同于分红增资等自益权,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我认为此处应该是出资比例。不知道对不对。还请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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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当根据认缴比例行使表决权。因为我国的公司法目前已经实行了有限制的授权资本制,股东的权利就是根据其认缴出资的比例来确定的,当然他也要按相同的比例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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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和认缴的概念主要适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即2楼所说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此处出资比例,应为认缴。另外,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区别实缴和认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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