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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公司法第112条

公司法第112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是指过半数是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最低要求,但章程可以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不知上述理解是否正确,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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