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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置换涉及的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违约问题

公司出资置换问题解决方式探讨是一篇很好的帖子,在研读学习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和大家探讨:

1,如果是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不足的情况,该股东就存在着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之间的违约问题,该违约问题是真的需要该股东履行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简单的有公司和其他股东出具个免除责任的承诺即可?如果是其他股东出具免除追究违约责任的承诺尚可,毕竟这是股东的权利,自己放弃是不受限制的。但是,对于公司而言,这同样是公司对未能出资或未能足额出资的股东享有的追究违约责任甚至赔偿损失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又如何能够放弃呢?如果放弃,如何保护将来投资人的非法权益呢?

2,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不足的情形,应出资时间和置换出资的实际补足时间通常都经历了很长的时间,甚至10年以上,在中国快速发展的年代,不用说10年,5年的时间也是会发生巨大变化的,那么,原本应出资的资产在这么长的期间肯定会产生损益,这部分损益又是应该如何处理呢?是由原股东享有和承担,还是由公司享有和承担?这个问题同样牵连到第1个问题,因为未能出资的股东还需要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呢。这样一来,三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互有债权债务,能够相抵吗?数额就刚好相等吗?该如何处置?

3,原出资虽然不足甚至不合法(天虹商场中的房产使用权出资),但是,发行人可能对这部分瑕疵资产甚至还存在着依赖(一直在使用),如果原瑕疵股东在用现金补足后,那发行人是否还能继续使用这部分资产?发行人之前使用的这部分资产是否需要向瑕疵股东缴纳租金等?瑕疵资产在这期间的增值、减值由如何处置呢?归谁所有呢?如果发行人继续使用这部分年资产,那可能需要向已经补足出资的股东支付租金(按照公允价值),就多了一项关联交易。如果股东不允许发行人继续使用这部分资产,那就意味着发行人得迁址,而这可能影响重大,如商场的选址是非常关键的。从市中心繁华区搬到郊区是无人理睬的,虽然还是叫做天虹商场。那就只能一直租下去了吗?还是由发行人直接将这部分资产收购?

请高人不吝指教!多谢!

恰好刚请过原发审员做过这方面的培训:
对于第一个问题,未出资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
对于第二个问题,补缴出资,到底补多少,的确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补足原出资额、按出资额加计利息,按原出资人未出资部分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甚至对应减资等等方式解决出资不到位的问题,都是可以的,但是按出资额加计利息被认为是较实在的一种方式。
至于第三个问题,应该遵循出资人合法出资、发行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不受影响的前提条件下,可选方法应该很多。
以上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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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法性问题,行政处罚法是两年追诉,所以工商没有处罚是可以做为一个理由的;2、关于股东损失,由现在的股东作一个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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