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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土地,政府返还的处理及所得税问题

各位大侠,

目前客户有金额不小的县级财政补贴收入,用途为基建。初步认定此为购置土地,政府返还的资金。

问,1.此款项能否认定为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随资产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
2.如果可以认为是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望不吝赐教。

可以计入递延收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是,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其计算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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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说,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请问,您所指可以免税,必须是“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么?如果只是县级政府自己的行为,是不可以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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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两个概念。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不能税前扣除,免税收入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则可以税前扣除。免税收入需要报备,不征税收入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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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这个问题也许不是这么简单:
1、首先收到土地款返还是不是符合现行土地政策?
2、一般都是以各类补助资金形式下拨;
3、下拨资金的税务问题,如果符合相关文件的条件,应该可以遵照2009年87号文、2011年70号文及2008年151号文件,享受免税政策,但相关支出还是不得抵扣,实际我理解有点递延纳税意味,这就看怎么理解了;
4、关于会计处理要,首先应该看返还形式依据的文件,首先确定是属于投资补助还是政府补贴,会计处理不一样;看文件是否规定了会计处理,如果未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政府补助性质,可以依照《政府补助》准则处理;如果规定了计入“资本公积”或有迹象说明是投资补助,那就要看这个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假如部级相关文件尤其是财政部参与的也是这么规定的,肯定应该计入资本公积而非遵照《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5、现在矛盾和困惑的是:一则、准则应用指南中提到“财政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也属于资本投入的性质”;
但财税2008年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即依据151号文意思,除了国有企业以股东身份投资外,民营企业收到政府的款项均应计入“收入”,而有些文件是规定了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6、如楼主所说,假设该公司为民营企业,资产总额3个亿,负债1.5亿,所谓“土地返还款”1个亿,注册资本0.5亿,无其他权益项目。如果计入“递延收益”,则资产负债率很高,如果计入资本公积则改善的该指标,而且这笔资金肯定是不需归还的。假如该笔补偿资金是以《某某专项资金》的名义返还,当地政府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在拨款文件中及依据的专项管理办法是拨款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计入资本公积呢还是依照《政府补助》准则计入“递延收益”呢?两种处理的结果是天壤之别。
我理解,依据准则指南所述意思,明确说明是“资本公积”的也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范畴,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也感觉比较合理,不会导致资产负债率奇高。但麻烦的是2008年151号文也是财政部参与的文件,却规定这种财政资金计入“收入总额”。困惑中。。。。。。。。。。,望专家指点迷津。
7、进而言之,假如上述案例计入“资本公积”处理无误,股份制改造中可否用于折股?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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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这个问题也许不是这么简单:
1、首先收到土地款返还是不是符合现行土地政策?
2、一般都是以各类补助资金形式下拨;
3、下拨资金的税务问题,如果符合相关文件的条件,应该可以遵照2009年87号文、2011年70号文及2008年151号文件,享受免税政策,但相关支出还是不得抵扣,实际我理解有点递延纳税意味,这就看怎么理解了;
4、关于会计处理要,首先应该看返还形式依据的文件,首先确定是属于投资补助还是政府补贴,会计处理不一样;看文件是否规定了会计处理,如果未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政府补助性质,可以依照《政府补助》准则处理;如果规定了计入“资本公积”或有迹象说明是投资补助,那就要看这个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假如部级相关文件尤其是财政部参与的也是这么规定的,肯定应该计入资本公积而非遵照《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5、现在矛盾和困惑的是:一则、准则应用指南中提到“财政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也属于资本投入的性质”;
但财税2008年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即依据151号文意思,除了国有企业以股东身份投资外,民营企业收到政府的款项均应计入“收入”,而有些文件是规定了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6、如楼主所说,假设该公司为民营企业,资产总额3个亿,负债1.5亿,所谓“土地返还款”1个亿,注册资本0.5亿,无其他权益项目。如果计入“递延收益”,则资产负债率很高,如果计入资本公积则改善的该指标,而且这笔资金肯定是不需归还的。假如该笔补偿资金是以《某某专项资金》的名义返还,当地政府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在拨款文件中及依据的专项管理办法是拨款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计入资本公积呢还是依照《政府补助》准则计入“递延收益”呢?两种处理的结果是天壤之别。
我理解,依据准则指南所述意思,明确说明是“资本公积”的也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范畴,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也感觉比较合理,不会导致资产负债率奇高。但麻烦的是2008年151号文也是财政部参与的文件,却规定这种财政资金计入“收入总额”。困惑中。。。。。。。。。。,望专家指点迷津。
7、进而言之,假如上述案例计入“资本公积”处理无误,股份制改造中可否用于折股?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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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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