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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缓刑期满的人是否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若某人因上述所列犯罪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其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未被再执行有期徒刑。
据向做诉讼业务的律师请教,缓刑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员,缓刑期间为考验期,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则不再执行刑罚。据此,缓刑期满未被执行刑罚的人员应视为未被执行刑罚。
向各位请教的是:证监会对此问题掌握的标准是什么?该人士在缓刑期间或缓刑期满后是否被认为为未被执行刑罚人士而可以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最好能提供相关案例,谢谢!

■关于缓刑

    按照我国有关的政策法令的规定和司法工作实践,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太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

    ■用人单位可否与缓刑人员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21号)中规定:“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他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他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己决定。”这就是说,被判徒刑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内是有人身自由的,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的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被判缓刑的职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缓刑人员能否担任单位领导职务?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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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上的详细解答!
进一步问一下:公司法中所指的“执行期满”是否指的是刑罚(比如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也就是说,缓刑期满未执行刑罚这种情形是视为“未执行过刑罚”还是需要缓刑期满5年后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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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属于刑法第三章的刑罚主刑种类,缓刑属于刑法第四章量刑。
刑诉法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显然有期徒刑缓刑是判决结果,一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进入执行阶段,
     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里的不再执行并不是不执行或未执行刑罚,而是量刑而已。

   所以如是有期徒刑不再执行的情形,5年计算期应从宣告“不再执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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