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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疑问

对于下述两类募投项目,在效益测算方面是否有特殊性?

1、 实施募投项目的同时,需要拆除一条现有生产线,该生产线正常产生效益中。
2、 原本用于对外出售的A产品,在募投项目中用于B产品的生产,在测算B产品产生的效益时,从生产A所用的原材料出发,合理么?

除非A和B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相同,否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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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现有生产线的拆除与募投项目的实施无关,即无论募投项目是否实施,该生产线都要拆除清理,那么在计算募投项目的收益时,不应考虑该生产线的收益及拆除、清理损失,否则应该考虑;
2、在测算B产品产生的效益时应该考虑A产品的原有效益,即A产品在募投项目实施前产生的效益是要扣除的,在测算B产品的效益时须考虑两点(1)因实施募投项目(B产品)带来A产品产量上的提高所产生的效益(2)必须将A产品作为B产品的原材料,而A产品这个原材料的价格应该是其原来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含税)。举例说明:A产品原来年销售收入1000万,净利润200万元(预计今后几年内也是这个水平),实施募投后,B产品的销售收入8000万元,净利润2000万元,其中B产品对A产品的需求为2000万元(按A产品原售价计算),那么B产品实际带来的销售收入增加数=8000-1000=7000万元,B产品带来的净利润增加数=2000-200=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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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这方面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吗?还是来自于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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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也就这个,更多来源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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