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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中引用会计师和律师的意见,应该如何操作?

请教老投行们项目经验: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会计师或律师的意见,例如:涪陵榨菜、晨光生物招股说明书中针对现金采购均有会计师核查意见:“经本所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现金采购流程和相关凭证, 认为......”;或者针对某事项,律师发表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

请问: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会计师或律师的意见,是否需要会计师或律师专门就该核查事项出具正式的书函作为我们的工作底稿?
        遇见此类需要会计师或律师配合重点核查的事项,一般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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