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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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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了一下文件,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4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需要对你公司的留存利润进行分析,对08年以前形成的利润不用缴纳所得税。对08年之后的需要交纳所得税,税率适用5%的预提所得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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