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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业务学习笔记(疑问)

1、关于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弥补问题:被兼并企业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兼并前未弥补亏损能否由兼并企业延续弥补,还是只能以被兼并业务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补亏?


2、关于纳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纳税检查中,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免税企业,只作罚款处理,如何处理,是罚款0.5倍-5倍吗?
(2)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按照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到底如何处理?
(3)清算所得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是针对定期减免吗?如果为高新技术企业,清算所得的税率应该是15%,不应是25%吧?
(4)当年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用、折旧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条现在还执行吗?那如果同年也存在调增收入,能否冲减该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用、折旧?


请多赐教!

1、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兼并企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应当进行所得税清算,被合并方的未弥补亏损不得结转弥补;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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