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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日判断

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2010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指出:


合并日的判断原则与购买日一致,即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在发行股份收购股权的企业合并案例中,控制权转移判断涉及的几个重要日期按先后顺序排列通常是:(1)股东大会批准日,代表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2)证监会等部门批准日,代表合并事项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资产交接日或股权过户日,代表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4)董事会改选日,代表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5)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日,代表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日,合并方通常能够全部满足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条件,所以大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判断为控制权转移日,但不排除实务中有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在合并方股份实际发行日之前或之后的情况。



对此有一点不太理解,请教各位:上面所说的第(3)点,资产交接日或者股权过户日,应该是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日之后,才能办理过户吧?感觉顺序应该是(5)、(3)、(4)才对。因为只有发行了股份,才能够办理产权过户吧,然后才能改选董事会,请问实务中,是如何处理呢?

我觉得也是5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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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只要资产负债等完成了交接手续,就达到了控制权转移的标准。所以,(3)中的交接日是顺序在前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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