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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限——拓日新能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2002年8月15日,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268万元,法人股东京和鑫以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出资,自然人股 东陈五奎以其持有的太阳能多功能充电器、太阳能移动电话充电器、太阳能汽车 蓄电池维护器和手提式太阳能发电机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出资入股。
陈五奎用于出资的四项专有技术均系其个人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权 属纠纷。陈五奎在过往的工作实践中接触过化工、磁材、橡胶、机械、电真空等专业学科,对跨行业技术衔接、多学科综合分析有比较丰富的经验。1998年6月陈五奎调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该公司系1988年引进美国克罗纳有限公司太阳能生产线成立的合资公司,因为设备、工艺、市场等诸多原 因,公司连续多年亏损,1998年11月停止营业并成立了清理小组处理厂房、旧设备和变电站。1999年1月,陈五奎配偶李粉莉投资的深圳市瑞磁微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以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了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抵债给深圳经 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的旧太阳能生产设备,陈五奎便投身于太阳能生产设备的构造、研究及解剖,并对购买的废旧设备进行填平补漏、修缮和改造,不断进 行太阳能电池片的生产试验并取得成功。此后,陈五奎密切跟踪了解国际太阳能 电池最新技术突破和市场需求,并自行设计、申请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这四项专有技术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出资技术名称专利性质设计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专利号
太阳能多功能充电器外观设计陈五奎陈五奎2000

12

28
日ZL 00 3 19334.9
太阳能移动电话充电器外观设计陈五奎陈五奎2001

10

31
日ZL 01 3 48661.6
手提式太阳能发电机外观设计陈五奎陈五奎2001

10

31
日ZL 01 3 48642.X
充电器(太阳能)外观设计陈五奎陈五奎2002

8

5
日ZL 02 3 59481.0

上述四项专有技术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科高认字2002第036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认定该四项技术成果是高新技术,并经深圳市中衡信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深衡评(2002)039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69万元人 民币。2002年8月1日,京和鑫与陈五奎签署《协议书》,同意陈五奎投资入股 的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同日,陈五奎和京和鑫出具《承诺函》,同意股东陈五奎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62.69%,全体股东同意对公司注册资本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股东同意对高新技术作价出资共同 提供担保。上述出资情况经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永验字(2002)0412号《验资报告书》验证,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陈五奎无形资产16862.69
深圳市京和鑫工贸有限公司货币资金10037.31
合计268100.00

本公司设立之初,自然人股东陈五奎以四项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2.69%,超过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但是根据深府办[2001]82号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不再限制高新技术 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其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高新 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 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为此,公司股东陈五奎和京和鑫在公司设立时已共同 签署承诺书,同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律师认为,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注 册资本20%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当时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设立,不完全符合其时 生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形资产占发行人注册资本的比例已低于20%,不会实质性地损害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益相 关方的权利及/或权益,亦不会实质性地损害发行人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及/或权 益,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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