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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税务局认定增资扩股下,老股东需要缴个税?

最近在WZ做项目,客户引进战略投资者,工商登记变更时,当地工商局要求当地税务局出具纳税证明才可以变更。但当地税务局却依据他们的内部文件认为,“在公司增资扩股情况下,若老股东股权比例被稀释的,应认定为进行了股权转让。若原股东享有的净资产价值在增资后较增资前有增值的,可以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实现收益后补交;若原股东享有的净资产价值在增资后较增资前有减少的,按减少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这个项目,客户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我仍无法找出当地税务局作出上述规定的依据,且按他们说法,将来如何认定原股东实现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享有净资产的价值减少了,明明是股东受了损失,怎么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位大虾,在项目承做过程中,有未碰到过上述问题,如何解决的?

这个还真没遇到过,个人理解正常增资是不用交的,是不是增资溢价太高,被税务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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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挺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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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等高人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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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蹊跷的规定。
用上位法条款,直接否决它的土政策。或向其上级税务部门或上上级税务部门询问,请求出具答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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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应该没有法律依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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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 p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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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应该不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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