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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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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熟知的江苏阳光案例,当初就是通过金字塔的股权结构来攫取上市公司利益的。江苏阳光(600220)是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上市公司,阳光集团是2005年福布斯大陆富豪榜名列第88 位的陆某控制下的产业,是中国生产规模最大、产品档次最高、花色品种最多的精毛纺面料和服装生产基地,生产规模高居世界第三。最终控制人在上市公司的投票权一直很大,但是,投票权和现金流量权分离程度也很大,这使最终控制人有能力且有动机将资源从上市公司转移至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阳光集团。自上市以来,江苏阳光与阳光集团的关系就错综复杂,江苏阳光对与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也十分依赖,并且日常关联交易也比较复杂。不仅如此,关联方担保也是最终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实现个人利益的方式。单单2005年度报告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来看,第一大股东阳光集团依赖上市公司的担保获得了1165万美元的资金,以当时汇率折算约为9600万元人民币。其次,上市公司关于阳光置业资产置换中,瞬间就将数亿元的资金悄然转移,大股东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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