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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入股,如何解决

A冒用B的身份持有某公司1.5%的股权,某公司登记的股东为B(A入股行为系非法行为,不敢以自己名义入股),我们对B的真实身份不清楚,B有可能对该入股事项不知情(比如B是一农民,A捡到了B的身份证),更可能是A关系密切的人并知情。
入股时,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为B,但签字是A找C代签的(我们知道C的真实身份,C愿意配合我们工作)。
后来,A将股权(即B代持部分)转让给了大股东(A与某公司的合作关系断绝,公司回收股权),股权转让协议也是由C代签的。
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均以注册资本作价。
问题:
现在最担心的是,如果B跳出来,说自己股权是合法取得的,被公司收回时,自己不知情,股权转让协议是别人代签的。
这样会不会把我们搞得很被动?有何高招可以提前准备?

做个访谈,可以尝试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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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来,构成上市障碍,申报材料不能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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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找B谈一下,给点钱然后让他签一些协议和承诺书,如:代持委托书、承诺函等等,一起让他签字。或是直接告诉他,曾经以他的名义持有一些股票,这些股票已经转让了,但是为了完善手续,需要他签一些文件。只能这样,没有别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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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wcpa说的在理

但如果冒进一点,可以这样想:B如果是一农民,不知情,应该不懂的,没机会跳出来;B如果是A的亲属,跳出来的话,会把A持股的事情带出来,A打死是也不愿意这样。

再说跳出来,B的股权是转让给小股东(不是大股东,上面写错了),按照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小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从字面看,A、B与小股东间的纠纷并不违反该规定,且股权比例较小,影响不大。

因此,这事能否就这样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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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开招股说明书后,B跳出来,这事肯定没有戏。
所以ywcpa 的办法可能是唯一安全的办法。
当然,如果B肯定不出来,那就是安全的。只能围着这点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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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公司法司法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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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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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27日公告 法释〔2011〕3号)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一条上,应该可以认定A是出资人,另也可以从资金的实际出资情况来说明实际出资人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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