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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

《公司法》第9条、第96条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将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募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

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场所和住所不同,公司的住所仅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经营场所比住所更广泛,它包括公司的住所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

二、公司整体变更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拟定公司整体变更方案

公司整体变更时,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出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将公司变更的目标、依据及其他技术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规划和设计。公司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后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变更的规定和条件;(3)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4)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5)有关公司变更的其他条款。

2、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变更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必须程序,《公司法》第44条把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即公司章程的变更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章程的变更才发生法律效力。

4、股份折换或募集

有限责任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后,应依据章程的规定将原股东的出资额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在将原股东的出资额全部折合成股份后,仍有增资必要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上述步骤结束以后,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即告结束。

6、公告

公司整体变更以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方式依有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告采取登报方式公布。

三、公司整体变更的法律后果

公司整体变更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

1、股东责任的改变

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公司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四、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票发行上市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不能高于1: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时,应该注意整体变更后不仅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还要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1、注册资本在公开发行前至少要达到3000万元;

2、符合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的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际变更。

3、符合公司独立性的条件

(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物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4、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物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财务与会计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几个细节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并且不应进行资产剥离。

  2、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2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变更行为前进行重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能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是还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还是评估结果来进行验资?有的地方工商管理局要求按照评估结果来进行验资,该怎么办?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评估,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注意:变更是争取了时间(可连续计算业绩),却牺牲了价值。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是结束了旧帐,建立了新账,因此,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中断了,视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观察三年才能申请公开发行。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前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由于资本规模或股东人数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件,或者在上市前急需筹集部分资金以及处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等原因,可以引进新的投资者,但要注意:

(1)不能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

  (2)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

  (3)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其规模也应该适当。要充分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4)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

  (5)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或者股价一般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

6、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与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区别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是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但整体改制的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范围。

现在有的地方政府规定整体变更以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要当地金融办等职能部门审查,有点麻烦,具体操作的时候最好先去工商局问清楚,登记的时候要哪些文件,不仅仅是《工商登记条例》上要求的,建议改制做材料的时候,一并考虑,免得耽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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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中提到“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
也就是说除了国务院批准的募集设立外,整体变更是不能增加新股东的。
文中又提到“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2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变更行为前进行重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能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是还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那么对于不符合股份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增资扩股的只能是原有股东进行,新的股东进来的话是否就不能算是整体变更了。
2、对于业绩是否能够连续计算问题,整体改制的,只要没有经过评估值调帐的话就是可以连续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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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提到“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募集设立的问题先不做考虑,本人认为本身涉及募集设立,可能就不能算作整体变更了。
非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创立大会是否为必要???
首先创立大会主要是针对股份公司设立而言的,文中提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只不过是公司的形态和性质发生了改变,这一点我非常赞同,既然如此,实际公司主体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仅需要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公司的形态变更就可以了,无需创立大会,新的股东会只是对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等进行新的选举而已,相当于一次换届。
如果要开创立大会,是否意味着原来的股东要签署一个新的发起人协议,那么业绩连续计算的意义就没有了。

乱弹,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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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的话,可以吸收引进新的股东,但是新增加的股东所占的股份不能太大,至少不能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产生变化,只要保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话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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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错的
不过关于是否需要就增值部分交税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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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原文提到:“公司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我认为 其中并没有错误,但有一个小问题,即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的判断。
  公司形式的变更与先解散有限公司然后在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在公司法层面上来看结构都是无区别的:1.有限公司的注销 2.股份公司的设立
  从法学理论上来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便捷、节约社会资源。
  从诉讼的角度看,如公司类型已经变更的,被告应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如果起诉书上写的是原有限公司名称,立案庭会要求变更被告名称。
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面看,变更公司类型,必然要换发营业执照,对其中相关信息进行修改。而公司的身份证即是营业执照,实质上公司在法律层面的身份已经改变。
  所以,变更公司的类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为:原公司的注销,股份公司的新设。从连续性来看,该商主体一直都有法人资格。只因为获得股份公司身份与失去有限公司的身份的时间都在同一天。(但是两个不同的法人资格)
  正如招股说明书上一般都是以整体变更后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设立时间作为公司设立时间,而非有限公司设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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