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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向供应商购买商品,销售给控股子公司S1,S2,S3,S4,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这种方式会使母子公司交易占比高,母公司利润来源均来自子公司)

这种模式下:各子公司由于处在不同的行政区划,与A公司之间的交易,税务机关会考察定价转移的影响。另外,母子公司之间销售合同印花税将不可避免。

2-控股子公司S1,S2,S3,S4各自分别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并由自己承运,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这种方式使得母公司只是单纯的一种投资控股公司,有小牛拉打车嫌疑)

这种模式:从税费角度看,应该是比较好的。但为了加强控制,如集中采购和集中运输以及成本费用等,采取A公司谈好并确定供应商名录及价格,子公司根据供应商名录和价格各自签订合同。

3-控股子公司S1,S2,S3,S4各自分别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并由母公司承运(向母公司支付运输费用),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

这种模式:避免母子公司之间直接交易,对税收筹划是一种基本方式。

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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