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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未经国资委批准或者决定不得实施改制,改制企业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再次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强调,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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