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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税率不同,子公司分配红利股息给母公司是否缴税

农业企业,母公司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税率25%,子公司从事农产品种植和初加工,免税。子公司如果想把历年利润通过股息红利的方式分配给母公司,母公司收到的红利是否缴纳所得税?

我们认为根据所得税法和细则“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股息分配不用缴纳所得税”,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母子公司税率不同,会导致母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风险,请问谁有类似的解决案例和税法条文?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所得税法及条例,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考虑税率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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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中对此是如此表述的:
    二十四、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为更好体现税收优惠意图,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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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差,那是longlongago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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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不是太AGO,也就08年前的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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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依据是,既然是因为享受了优惠而导致税率差,不能换个手法又抢回来,否则不符合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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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1日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上文中的规定 和  “无需补交税差”的结论   的矛盾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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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是我眼浊了。这个文是2000年出的。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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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问题是把子公司以前年度的利润通过股息红利的方式分配给母公司,因税率差是否补税,我个人觉得稳妥的做法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子公司形成的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不再补税,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形成的子公司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应补税。
但因税法没有明确说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形成的子公司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是否需要补税,又因为谁也不愿多交税,大家可以模糊一点,这一部分也不用去补税,IPO时,让控股股东出一兜底税务承诺,如果要补税,由控股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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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以外的你就不用管他了,大家也不关注那时,报告期内是关注重点!既然现在不用补交了,所以这也就不是问题了。
自己把以前的问题揪出来干啥(不过让大股东出承诺还是可以的,但千万别画蛇添足的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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