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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8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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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1日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上文中的规定 和 “无需补交税差”的结论 的矛盾怎么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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