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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在税法,居民企业之间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的,不用补税。对于因地域及行业税收优惠产生的税差,视同普通税率,视同税收侥让,不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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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配08年以前的利润呢?如果存在税率差需要补税吗?也就是说是不是需要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时间以及118号文的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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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觉得所得税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应该是不用区分所分配的利润是否是属于2008年前或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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