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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外资司指定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手册》,目前的实务操作大致如下:
1、外资低于25%可以,三年盈利的要求继续保留(这是明确提出的)。
2、特殊情况:如果原为内资,经外资并购后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外资创投或者外商投资性公司增资使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即并购设立,由于此时外资比例一般较小,且外资并购后并不满三年,因此要求提供连续三年盈利的财务报告并不合理,一般要求提供前一年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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