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印度尽职调查问题
下一主题:请教:关于发行人的资产评估内容
返回列表 发帖
是不是这个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3日 国资企发[1994]81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体改委发布)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

TOP

返回列表
上一主题:印度尽职调查问题
下一主题:请教:关于发行人的资产评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