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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方居民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中的“一方居民公司”应该是指HK公司,“另一方”是指大陆,“该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征收任何税收”中的“该另一方”应该就是指前一句提到的大陆,“该公司”指大陆公司,我是按这样理解的,即是说大陆不能对大陆公司支付给HK公司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然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了在汇出股息的时候,是需要提交该股息的《税务证明》才能汇出该款项。
再加上“一”和“二”中提到,应该理解为如果HK公司投资的资本超过或等于25%的时候,大陆公司应该征收税款为股息的5%,否则是按10%征税,是代扣代缴(带HK公司缴纳--来源于中国的收入)?

按以上的理解,一、二和五是否矛盾?求指教以上的理解哪里出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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