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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防老鼠仓升级:个人与机构责任仍待厘清

在基金法修改或为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私募纳入监管打开一扇窗之际,如何做好相关防控措施,已经成为监管层面临的新课题。
  7月20日,证监会专门为此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
  “疏堵结合”是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基金法松绑之下如何加强内幕交易管控的一个评价。
  北京某基金公司的督察长表示,完全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不合理,因此与其完全堵上,不如采用“疏导”方式,从信息披露到公司内控制度完善来做前端防控。
  但其在研究最新公布的指导意见后也指出,目前指导意见仍比较原则化,很多细节需进一步落实。
  三大薄弱点
  事实上,《指导意见》针对的是如何深化与细致基金公司投资研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
  虽然公募基金是最为“透明”的资产管理行业之一,但防控内幕交易的制度方面,却仍有很多盲区。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20日回应本报记者提问时就指出,基金公司在防控内幕交易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是防控内幕交易意识不够强;其次是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此外在具体执行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相应措施不能够完全执行到位,还存在风险点和薄弱环节。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除了个别公司在防控内幕交易方面有专门制度外,其他相关措施都散落在不同制度与文件中,这些制度不具体,操作起来也存在漏洞。”上述负责人指出。
  而另一方面,内幕交易“查处难”已是众所周知。
  在投研方面的内控制度,因此或成为日后证监会对基金公司现场检查的重点之一。
  上述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证监会对基金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或者现场检查时,要把它作为检查内容去具体落实与关注。
  未按规定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上述问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个人与机构责任仍待厘清
  从此前的多起案例来看,基金经理涉及“老鼠仓”的案件中,追究的仍是个人责任,而基金公司作为机构而言,则无明确的追究。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按照此前的案例来看,如果基金公司相关从业人员出现违规情况,监管层一般会处以3个月到半年停发新产品的处罚。
  而在最新的指导意见中,仍然未对在何种情况下追究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做出特别的强调,仅指出“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经理层、从事投资和研究活动的部门及其他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执行方面的职责。”
  对此,前述负责人指出,认定个人和机构责任是执法的难点。虽然此次并未特别强调如何区分,但已经把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落实制度等工作,在责任上作了一定的划分,明确了董事会、经理层、投研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旦出了问题,我们能够根据相关的责任进行追究。”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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