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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股权激励如何处理

一般惯例,拟IPO公司会在申报材料前对公司高管进行奖励,如大股东低价转让或低价增资的方式进入,但该方式很可能被预审员认为是股权激励,而且也符合股份支付准则的会计处理,因此,请教各位大侠,如何规避上述处理而且又能对高管进行激励?

创业板就不用考虑这种问题了,建议按照净资产来,不然连所得税都白付了。
中小板的话就找评估公司评估一下吧,但是会有收益法评估的,这样会默认这份评估报告的收益法就是管理层的盈利预测了,这非常危险。
如果现有收益远高于指标,不如就确认股权激励的费用。否则的话,如果与之前PE入股或者转让价格有重大差异,就很难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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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年7月1日施行)针对劳务派遣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所以劳务派遣问题今后会重点关注。个人认为关注点一方面是岗位的性质(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是否适用劳务派遣;另一方面就是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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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支付方面,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严厉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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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时候,是否可以签阴阳合同来规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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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程度得看个人主观了吧。
反正创业板之前保代培训是明确要求不进行会计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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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你是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吗?
听说修订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部分上面呢,没看过征求意见稿,但赶脚IFRS下的很多规定在国内还是缺乏生存空间和适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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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企业这样的行为是属于股份支付的,但却实际上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却是遵行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标准无保留,这不显得自相矛盾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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