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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明确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和监督管理等。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引导商业银行强化杠杆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业银行资本套利行为,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本次金融危机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现行监管制度的全面反思。金融体系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所导致的杠杆化程度过高,被广泛认为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机之后“去杠杆化”过程的艰巨性及其对实体经济造成的负面冲击,更使得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同时,本次金融危机也显示,尽管危机前西方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但其杠杆化程度仍在不断扩大,表明单靠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尚难以有效控制银行的杠杆化程度。尤其是,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复杂的经济资本模型套利,变相降低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削弱了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来看,《办法》的实施在短期内会给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但由于《办法》设定了相应的过渡期,其影响总体上是有限的。通过实施《办法》,有利于督促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杠杆化程度,提高稳健经营水平,并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和系统性风险。
名词解释
杠杆率
《办法》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中,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扣除了一级资本扣减项之后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加上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目前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即应在现有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有效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根据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要求,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积极推进了全球统一的杠杆率标准设计工作。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明确了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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