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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闻”当中相当一部分事后证实正确,这样的“传闻”误导会使相当一部分中小投资者不将主要精力研判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公开信息的真伪,而是仅凭道听途说或跟大势走,从而导致上当受骗。从更深层次考察,造成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又有:(1)由于股市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行政干预必不可少。这种因为政策性“偶发”事件对股市投资风险的影响不可小视。例如1995年5月“327”国债期货事件后国务院关闭国债期货市场,致使上证指数3天内由577点狂升至926点,这时证监会立即宣布新股发行额度调控,又使股指2天内由926点下跌至672点。1996年末随着市场过渡投机、管理层在连下12道“金牌”不见奏效的情况下,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打压股市,5天内股指从1260点跌到869点……,这些行政干预使一般股民相信中国股市是“政策市”,因而“传闻”成为他们决策的重要依据。(2)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政府主导型重组多是由地方政府出面完成,其中重组方案的设计、谈判、资产划拨等均是在少数大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和黑箱操作的成分较大,这也使相当一部分中小投资者事前不知股价何故飚升,待消息明朗之后跟进反而套牢。(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一般投资者没有财力去上市公司搞实地考察或调研,关心的是某一股票有没有人做庄,这样拥有巨额资金的券商、法人机构往往借助资讯优势操纵股价,而一般股民的“羊群效应”使自己处于被动和风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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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启示

 

 中国证监会1993年6月30颁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5条指出:上市公司“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中国证监会1993年2月23日颁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第14条指出:“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证券业务时,接受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执行上述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行为时,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予以处罚,亦可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依据上述法规精神,有关部门对琼民源事件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遗憾的是处理是在事件发生1年多以后才公布于众,不免使人产生“处分不力”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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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民源事件发生后,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给人以深刻的启示。下面引用几位知名专家学者的看法,可以作为代表性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戴园晨研究员认为:“琼民源事件可称得上是中国股市最大的骗局了。它给予投资者和市场的教训是深刻的。首先是股市有风险,入市要谨慎,必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像琼民源这样一只原本平淡无奇的股票被炒翻了天,有很大的投机色彩,股民在选择时应具备基本的事实判断常识。其次是应当加快股市法制化建设。上市公司处在这样一个缺乏严格监管的环境中,很容易诱发经济犯罪动机,琼民源事件迟迟不见回音,很大程度上是缺乏从严处治的法律条款。这难免使违规者有恃无恐,而各种炒作机构也不会避嫌了。第三是即使目前法规不完善,监管部门也必须依据现有条款给予行骗者狠狠打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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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我觉得琼民源事件折射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些不正常现象。首先是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公司停牌犹如先前的拘留审查,遥遥无期,是某种程度上的效率损失。其次,从监管思维来看,是保护市场为主,还是保护市场中的人为主?我觉得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是以中小股东为主体的,倘若脱离了这个行为主体,市场就只剩下一个空壳概念了。第三,如何理解股市风险?股民要不要承担监管风险?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在一个规范的市场里,股东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是可以控告公司甚至政府的。琼民源事件单就自身而言,也许对股市构不成多大威胁,但它反映的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事实上恰好给予了我们一个检讨和重新定位的时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金融研究中心王国刚教授认为:“管理部门应认识到,投资者对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应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股市中从原野到民源都是长期停牌,原因均是公司管理层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不仅应迅速公正地解决问题,也应避免问题的重复发生。毕竟投资者是无辜的,有关部门应克服障碍,尽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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