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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好像没有清晰的定义。
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条例可供lz参考。
考虑到普遍的概念认识、工商部门的谨慎态度等因素,恐怕国有控股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成为GP还是有难度的
《审计法》第21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统计局好像以前有一份对某些统计指标解析的通知(或是复函)里也有类似的一些解释。抱歉,实在记不清是哪个通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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