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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国有企业”是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成立和存续的国有企业;
从文义上看,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禁止成为GP的范围之列。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工商局等行政部门吃不准政策而从严掌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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