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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是属于非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事项。
2、鄙人理解,如果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的话,不能以扣除关联交易后的口径测算。因为原来就不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业务,不能在会计上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所以不符合合并报表要求的关联交易抵消的要求。
3、同上一条的理由一样,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也不需要编制备考利润表。
4、不过本人对这家销售公司被认定为“非同一实际控制”这个事,感到十分奇怪。因为如果不是同一实际控制的话,哪个公司会把主要对外销售产品这么重要的事情交给实际控制人无法控制的公司去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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