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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当然没问题,关键看分开持股实现什么目的。“A和B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主体”,如A,B也是实际控制人控股,那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应该合并计算吧。
关于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问题,应当从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逻辑上,我觉得应该是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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