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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架构没有问题。

另,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现在认定方式不一,如果从经营管理权当然是GP,但从收益权的角度似乎又不是GP,现在市场上多数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因为有限合伙的PE(当然如果是真的PE,而不是其他目的)实际是一种理财产品,很难说一种理财产品存在什么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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