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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同一控制下收购,对大股东来说收购价格大小并没影响,主要是一个上市审核的合理性问题,如果仍以六月的评估值作为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有必要变更收购合同,将评估日至收购完成日期间的利润归属做一个约定,即A公司在六月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增加利润作为最终的收购价格,才比较合理。或是以1.6*(1.4/1.5)=1.493作为收购价格,或是一定需要对B公司的10月31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以此确认收购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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