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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来讲,工商局认为只要注册资本不高于原来注册资本的和(但年前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规定对原来有控股关系的两个公司,要把控制关系之间的投资额度减除,以前没有要求,各地执行不一,现在统一,[2011]226号 文),从法律上来讲没有障碍。工商局管的是注册资本是否真实,不被高估,因为之前双方已经验资,所以有的地方工商局甚至不要验资报告。尽管[2011]226号 文没有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出于签发出资证明和进行账务处理的考虑,还是有会计师事务所出一个比较好,反正会计师现在便宜得很,花不了几千。
但是,如果两个公司的股东不一致或尽管股东相同但其持股比例不一致,存在折股比例问题,所以一般采取1:0.X的比例折股,以做到注册资本不高于原来的注册资本的总和(有控股关系扣除部分)。所以价值评估的需要就来了。
如果公司要上市,这种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问题,就需要各方谈判,尽管是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但不能是大股东一人说了算,否则就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失效,证监会可以依据这一条直接否定IPO审核,所以要由双方原股东共同确定两个企业的价值,就是说由证券资格的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以此确认价值较为稳妥。
在吸收合并时,公司法规定了一个合并不同意股东的选择权,既不同意的股东可以要求以合理价格退出。这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顺便说一下,在尽管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双方账面的资产价值(其实负债的价值也是)入账,但不涉及交易价格问题(净资产的差额会计入资本公积)。换句话说不能以账面净资产确定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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