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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这里说明2个问题:1、首先,这个锁定期是从“工商变更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般情况下来说,上市后发行后锁定期就不足3年了。2、虽说法规要求是“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但实际操作中,第一次申报材料前1年内新增的股份,一般都会按照该锁定方式锁定。

个人认为,招股书上披露的承诺锁定期,是不能设定范围的,必须明文规定锁定期间。如果有那位同仁有这方面的案例,还希望分享一下~

考虑到你公司去年10月新增股东,今年3月底准备上市,属于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情况,这种突击入股的行为属于证监会重点关注的情况,肯定会要求对新增股东进行详细核查,锁定期最好按照36个月设定,一来表明新增股东的一种持股态度,二来可以降低审核难度。

补充一句:如果是在创业板上市,新增股东还需要遵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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