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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
按照我国有关的政策法令的规定和司法工作实践,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太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
■用人单位可否与缓刑人员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21号)中规定:“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他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他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己决定。”这就是说,被判徒刑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内是有人身自由的,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的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被判缓刑的职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缓刑人员能否担任单位领导职务?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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